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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7, 04:25 PM
臺北縣政府辦理所屬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95年1月3日修訂)
北府教學字第0940861551號
一、本縣為辦理所屬公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本縣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縣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於每年五、六月辦理,並成立縣內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三、本縣所屬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委託本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四、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為限。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須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五、基本條件: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照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三)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服務學校(地區)服務期滿者。
(四)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符合五、(一)之條件外,應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可申請。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擔任導師者,每滿一年另加給0.五分。
2若原校為偏遠國中小(含附幼、縣幼)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特偏國中小(含附幼、縣幼)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在原校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調用教育局教師,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4在原校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學年主任、縣輔導團團員,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5如係具有雙重身份擇一採計;同一學年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以一半積分採計。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上述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級者每紙給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1.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2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五分,其中研習卡必須經縣輔導團或學校核定蓋章。
研習進修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七、本縣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縣教師介聘縣內他校申請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至七月卅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五月十四日止),於五月十四日前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經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依限轉送本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師介聘以下列方式依序辦理:
1.單調:參加本介聘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分之一(尾數進一)供教師單調介聘,並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調動作業前一週,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送出,則不可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2.互調。
以上均以電腦作業方式辦理之。
(三)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性別(女性優先)、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四)公告達成介聘時間: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五:00前公告於本縣教育資源網。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者,管制五年不得參加本介聘,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本校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重新起算。
九、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師之介聘),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
十、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一經發現取消縣內介聘申請資格。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北府教學字第0940861551號
一、本縣為辦理所屬公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本縣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縣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於每年五、六月辦理,並成立縣內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三、本縣所屬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委託本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四、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為限。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須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五、基本條件: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照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三)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服務學校(地區)服務期滿者。
(四)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符合五、(一)之條件外,應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可申請。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擔任導師者,每滿一年另加給0.五分。
2若原校為偏遠國中小(含附幼、縣幼)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特偏國中小(含附幼、縣幼)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在原校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調用教育局教師,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4在原校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學年主任、縣輔導團團員,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5如係具有雙重身份擇一採計;同一學年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以一半積分採計。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上述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級者每紙給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1.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2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五分,其中研習卡必須經縣輔導團或學校核定蓋章。
研習進修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七、本縣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縣教師介聘縣內他校申請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至七月卅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五月十四日止),於五月十四日前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經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依限轉送本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師介聘以下列方式依序辦理:
1.單調:參加本介聘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分之一(尾數進一)供教師單調介聘,並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調動作業前一週,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送出,則不可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2.互調。
以上均以電腦作業方式辦理之。
(三)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性別(女性優先)、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四)公告達成介聘時間: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五:00前公告於本縣教育資源網。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者,管制五年不得參加本介聘,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本校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重新起算。
九、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師之介聘),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
十、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一經發現取消縣內介聘申請資格。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