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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11號(校長辦理採購案有疏失致申誡乙次&申訴駁回)


tpctc
2007-01-08, 03:24 P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一一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金山鄉00國民小學校長
臺北縣金山鄉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
申訴人為不服被臺北縣政府以辦理學校「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案,涉有未落實訪價、浮編預算及限制特殊規格之情形,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予以記「申誡乙次」,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申訴人是00國民小學之校長。
二、 原措施機關臺北縣政府於91年10月28日以北府人二字第0910623405號令,核定申訴人申誡乙次。
三、 原措施機關認申訴人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辦理「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採購案(決標日期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有下列疏失:
1. 分離式冷氣機、防潮箱等物品價格偏高,各式錄影帶價格亦偏高。
2. 太陽能碼表、多功能記憶碼表、桌上計時鐘等物品,限制特殊規格。
就以上申訴人辦理本採購案涉有未落實訪價、浮編預算及限制特殊規格之情形,故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申誡標準「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導不週者」記申誡乙次。
四、 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理由
一、 依教師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校長、園長於收受考核結果通知後,如有不服者,得提出申訴,其申訴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辦理。」申訴人為不服被臺北縣政府予以記申誡乙事,依前述規定向本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本會依法予以受理評議,合先敘明。
二、 申訴人陳稱辦理八十八、八十九年間辦理「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採購案,切實遵循法定採購程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採購物品事前曾經學校教師自由填寫勾選並以廠商產品型錄提供教師參考並標明係同級品,且依公開上網招標方式辦理云云。又申訴人另陳採購之錄影帶價格偏高,係因採購有公播版權之公開播映版。分離式冷氣機、防潮箱等物品價格偏高,係因包含周邊相關設施設置成本。採購太陽能碼表、多功能記憶碼表、桌上計時鐘等物品,已盡力尋訪並覓得三家廠商估價,並無限制特殊規格云云。
原措施機關臺北縣政府則以:申訴人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辦理「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採購案(決標日期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有下列疏失:
1. 分離式冷氣機、防潮箱等物品價格偏高,各式錄影帶價格亦偏高。
2. 太陽能碼表、多功能記憶碼表、桌上計時鐘等物品,限制特殊規格。
就以上申訴人辦理本採購案涉有未落實訪價、浮編預算及限制特殊規格之情形,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故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申誡標準「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導不週者」記申誡乙次。
且依原措施機關派員到本會陳稱:經臺北縣政府主動查訪申訴人所屬學校所採購物品之分離式冷氣機採購價格與坊間一般價格比較之結果,申訴人所屬學校之採購價格明顯偏高。採購項目中所列之太陽能碼表、多功能記憶碼表、桌上計時鐘等物品其規格係屬奧運規格用品,且廠商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尚未加同級品之註明,有限制特殊規格之實。另據該案得標之廠商學品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估價單顯示,申訴人學校採購之各式錄影帶價格亦偏高,且經原措施機關查訪該廠商不到,此節相關部分業經檢調機關調查中云云,上述所稱採購案之疏失,申訴人縱非故意違誤,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又採購須合乎學校需求性,上述採購物品非屬該校函報教育局之擴充修護計畫項目,依申訴人所屬學校之擴充計畫,其採購應優先適用於維護校園環境及設施,因此申訴人辦理該項採購案就上述事實涉有未落實訪價、浮編預算及限制特殊規格之情形應有行政疏失情事。
三、 經本會評議結果以:按「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訂有明文,次按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申訴人係辦理所屬學校採購案之直接負責人,首應遵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相關程序方謂合法,對於所採購之物品應落實訪價、實編預算,並不得限制特殊規格,避免因故意或過失有圖利他人之嫌,否則於國家財政艱鉅之際,有失公務員戮力為公節省公帑之責。
查本件申訴人所稱並無未落實訪價、浮編預算及限制特殊規格之情形,依原措施機關之說明,足認原措施機關處分決定過程,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情事,自不能任由申訴人恣意指摘不當。
四、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應認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