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A

查看完整版本 : [其他]北縣教申(四)字第018號(提出較高學歷改敘被扣除進修年資&申訴不受理)


tpctc
2007-01-19, 05:12 P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一八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三峽鎮00國民小學教師
臺北縣鶯歌鎮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三峽鎮00國民小學
申訴人為不服因取得碩士畢業證書向學校提出較高學歷改敘時,被臺北縣三峽鎮00國民小學扣除進修期間三年年資,特向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不受理。


事實
一、 申訴人是臺北縣三峽鎮00國小教師,於民國八十八年考取「國立花蓮師範學院進修暨推廣部八十八學年度教師在職進修國民教育研究所社會科教學碩士學位班」,在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入學(此一碩士班的課程上課時間於暑假),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完成離校手續,七月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二、 申訴人向任職學校(臺北縣三峽鎮00國民小學)提出改敘申請時,該校人事管理員表示,年資採計依現行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究所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即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而將其八十七學年度、八十八學年度、及八十九學年度之教學年資全數扣除。
三、 申訴人不服,依法提起申訴。



理由
一、 按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此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自明。次按申訴案件之提起申訴逾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決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申訴人為不服因取得碩士畢業證書向原措施學校臺北縣三峽鎮00國民小學提出較高學歷改敘時,被扣除進修期間三年年資,特向本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事,依前述規定,本會依法應先予以程序審查,合先敘明。
二、 查申訴人是臺北縣三峽鎮00國小教師,於民國八十八年考取「國立花蓮師範學院進修暨推廣部八十八學年度教師在職進修國民教育研究所社會科教學碩士學位班」,在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入學(此一碩士班的課程上課時間於暑假),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完成離校手續,七月取得碩士學位證書。申訴人向任職學校即原措施學校提出改敘申請,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北峽國人字第0910000097號臺北縣三峽鎮00國民小學敘薪通知書通知申訴人因取得較高學歷依規定提敘改支,年資採計並依現行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究所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即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之規定,而將其八十七至八十九學年度之教學年資全數扣除。前開通知書並敘明申訴人對所核薪級有疑義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申請改敘云云。
三、 本會程序審查後依評議之結果,以:申訴人依其收受之敘薪通知書之規定,對所核薪級有疑義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申請改敘,始謂適法。申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向本會提出申訴,據上論斷,洵已逾前開規定期間。
四、 本評議只針對申訴人提出申訴程序之瑕疵進行審查,並未對實質內容加以評議,合敘說明。
五、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不受理之決定,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四  月  十八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