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tc
2007-01-21, 08:18 A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二九-2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高中教師
台北縣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高中
申訴人不服被臺北縣立00高中以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暨第八款,自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停聘至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止,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不續聘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原不續聘決定不予維持應依本評議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
事實
一、申訴人係台北縣00高中(以下簡稱該校)之老師。
二、申訴人長期以來,認為學校多位同仁對其有性騷擾情形,並與部分同仁相處不睦,故常以書信方式與他人溝通 ,甚至於將溝通書信字條張貼於學校辦公室公佈欄,在溝通的書信當中常有「邪惡」、「無德」、「貪婪」、「報應」、「劣等動物」等字眼,此有申訴人親筆所寫書信字條可為證。
三、學校15位同仁聯名向校方投訴,認為申訴人最近一、二年來經常不定期以激動且帶著辱罵的字眼來攻擊老師,如針對女老師辱罵「不要臉」、「無恥」、「BITCH」、「肥豬」、「豬」針對男老師辱罵「無恥」、「下流」、「卑鄙」、「骯髒」;共同的字眼「你會下地獄」、「你會有報應」。
四、校外美髮店000小姐向校方投訴,申訴人寫字條說0小姐如何一個「貪」字了得,並說會有報應,有字條為證。
五、申訴人自承曾對同仁000低聲罵「bitch」但申訴人認為只是偶發事件,且僅有一、二同學聽聞。
六、00高中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暨第八款,自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停聘至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止,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不續聘。
七、縣府以92年6月2日北府教學字第0920374462號函同意該校對申訴人停聘、不續聘之決定
八、申訴人希望獲得之補救是:撤銷「停聘」暨「不續聘 」之決定
理由
一、 原措施學校臺北縣立00高中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暨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將申訴人停聘及不續聘。
依社會通常情感解釋所謂「行為不檢」是泛指涉及賭博、聲色場所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法或違反社會倫常之行為,申訴人長期以來因自覺受同仁性騷擾之迫害,以致與同仁之間的相處頻生緊張,與同仁溝通也常有不當之言詞,在自我情緒管理及人際之間的溝通確實欠佳,但若因而即認為申訴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卻也略嫌沉重。
二、 於召開本案之評議會議時,詢問學校代表(教務主任)申訴人為專任英文教師,其平常教學情況如何?學校代表(教務主任)答稱申訴人教學情況尚可,不否認申訴人之專業素養;既然如此,該校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八款前段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對申訴人停聘、不續聘之理由應已不能成立。
三、 綜觀該校所提出之資料及評議會議時所為之陳述,完全未能發現申訴人有任何違反聘約情事,該校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八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對申訴人停聘、不續聘之理由也已不能成立。
四、 每個人有每個人之特質,與人相處之模式也各有不同,申訴人在00高中與同仁相處不佳,但在他校或許堪稱良好,00高中或許可以幫助申訴人轉換教學環境的方式,讓申訴人在能適應之學校繼續發揮其教學長才,茍能如此或堪稱兩美。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十 月 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高中教師
台北縣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高中
申訴人不服被臺北縣立00高中以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暨第八款,自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停聘至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止,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不續聘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原不續聘決定不予維持應依本評議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
事實
一、申訴人係台北縣00高中(以下簡稱該校)之老師。
二、申訴人長期以來,認為學校多位同仁對其有性騷擾情形,並與部分同仁相處不睦,故常以書信方式與他人溝通 ,甚至於將溝通書信字條張貼於學校辦公室公佈欄,在溝通的書信當中常有「邪惡」、「無德」、「貪婪」、「報應」、「劣等動物」等字眼,此有申訴人親筆所寫書信字條可為證。
三、學校15位同仁聯名向校方投訴,認為申訴人最近一、二年來經常不定期以激動且帶著辱罵的字眼來攻擊老師,如針對女老師辱罵「不要臉」、「無恥」、「BITCH」、「肥豬」、「豬」針對男老師辱罵「無恥」、「下流」、「卑鄙」、「骯髒」;共同的字眼「你會下地獄」、「你會有報應」。
四、校外美髮店000小姐向校方投訴,申訴人寫字條說0小姐如何一個「貪」字了得,並說會有報應,有字條為證。
五、申訴人自承曾對同仁000低聲罵「bitch」但申訴人認為只是偶發事件,且僅有一、二同學聽聞。
六、00高中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暨第八款,自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停聘至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止,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不續聘。
七、縣府以92年6月2日北府教學字第0920374462號函同意該校對申訴人停聘、不續聘之決定
八、申訴人希望獲得之補救是:撤銷「停聘」暨「不續聘 」之決定
理由
一、 原措施學校臺北縣立00高中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暨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將申訴人停聘及不續聘。
依社會通常情感解釋所謂「行為不檢」是泛指涉及賭博、聲色場所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法或違反社會倫常之行為,申訴人長期以來因自覺受同仁性騷擾之迫害,以致與同仁之間的相處頻生緊張,與同仁溝通也常有不當之言詞,在自我情緒管理及人際之間的溝通確實欠佳,但若因而即認為申訴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卻也略嫌沉重。
二、 於召開本案之評議會議時,詢問學校代表(教務主任)申訴人為專任英文教師,其平常教學情況如何?學校代表(教務主任)答稱申訴人教學情況尚可,不否認申訴人之專業素養;既然如此,該校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八款前段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對申訴人停聘、不續聘之理由應已不能成立。
三、 綜觀該校所提出之資料及評議會議時所為之陳述,完全未能發現申訴人有任何違反聘約情事,該校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八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對申訴人停聘、不續聘之理由也已不能成立。
四、 每個人有每個人之特質,與人相處之模式也各有不同,申訴人在00高中與同仁相處不佳,但在他校或許堪稱良好,00高中或許可以幫助申訴人轉換教學環境的方式,讓申訴人在能適應之學校繼續發揮其教學長才,茍能如此或堪稱兩美。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十 月 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