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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48號(請假日數超過規定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tpctc
2007-01-21, 08:54 A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四八號

申訴人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000
臺北縣00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
臺北縣000            電話: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000國民小學
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再次將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四條三款﹂,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任職於00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原措施學校認為申訴人於九十學年度因懷孕安胎之需要,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分段未連續請病假達三十三日。
二、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年度考核會議決議考列申訴人為「四條三款」,俟經申訴人向該校校長口頭陳情取得諒解同意,由校長逕行裁決為「四條二款」,並報府核備。縣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北府人二字第0九一0五四八一六0號函覆該校,申訴人之考核不予核備,並請該校重新審議申訴人之考核。
三、原措施學校於收受該函後,未再召開考核會議,該校人事請示校長之後逕依原本考核之「四條三款」結果,檢附考核清冊報府核備,並制訂暨頒發成績考核通知書。申訴人不服該校對其考績之核定,嗣向本會依法提出申訴,俟經本會認定該校辦理申訴人成績考核之程序具有瑕疵,而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北縣教申﹙四﹚字第00八號評議書議決為:「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公允之措施」。
四、原措施學校依本會評議書所載,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召集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請申訴人到場陳述後,議決申訴人之考績由「四條三款」改為「四條二款」報府核備。縣府復以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北府人二字第0九二0三六六五四四號函覆該校,對於申訴人之改列考核不予核備,並請該校重新審議申訴人之考核。
五、原措施學校於收受該函後,旋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召集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決考列申訴人為「四條三款」。
六、申訴人對此表示不服,依法爰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首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略謂:﹁教育人員及:::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次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立幼稚園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再按教育部七十九年六月廿日台(七九)人字第二八六五八號函示: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後,其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准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有關中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據此,申訴人於本會列席說明時,由其夫婿代為主張本案應逕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審議,乃為誤會,故此一論點本會不予採認,於此合先敘明。
二、復按教育部人事處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六︶人處字第八六一三一八五0號及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臺︵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三一三三二 號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臺︵八八︶人字第八八一四二二七五號函解釋之規定觀之,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後段規定:﹁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係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醫囑返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而言。其立法原意係為避免因教師請假過多而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動,並為避免平時表現優異之教師,因重病住院致被考列四條三款,且就教師因病住院請假超過天數是否達致延長病假或可否考列四條二款,明示授權服務學校得自行認定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考核辦法乃教育部頒布之法令,對於該辦法之適用,其為有權解釋之機關,應無疑義,各級政府及學校均應依其解釋而受其拘束。查申訴人及原措施學校對於申訴人九十學年度中曾因懷孕安胎之需要而請病假達三十三天並無爭議,然申訴人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依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請病假六點五天︶、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至同年同月三日︵請病假二天︶、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請病假一天︶、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至同年同月十八日︵請病假九點五天︶、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至同年三月八日︵請病假十四天︶等分段未連續方式請病假達三十三日,且實際因病住院證明日期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綜觀上述情節核與前述教育部函釋規定不符。又按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各校教師之考核結果,核備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準此,該校依據縣府函示退回再議及教育部之解釋函重新考列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三款,應無不當。
三、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