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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54號(校長處理業務不當致年終考核乙等&申訴有理)


tpctc
2007-01-21, 09:07 A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o五四號
申訴人 ooo 男              民國o年o月o日
身分證字號ooo
臺北縣立oo國民中學校長
臺北縣永和市ooo
電話(02)ooo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
申訴人不服原措施機關,將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為乙等。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機關對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之成績考核「乙等」不予維持。
事實
一、 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為臺北縣立00國中校長。
二、原措施機關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召開九十一學年度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因申訴人下列辦學事件列入成績考核檢討,(一)SARS防疫期間,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訴人通報學生ooo因與母親到和平醫院探病,雖本身無症狀,但四月二十三日起遭和平醫院隔離,然四月二十五日學校在未向教育局通報情況下,即擅自讓o班停課一天,導師及該班授課教師給與公假一天,接著o班學生亦紛紛離校,本案申訴人處理欠妥。,(二)申訴人處理「鄰近自強樓二期工程之七班學生受噪音干擾,有影響教學品質之虞」、「九十一學年度教室編排不公」、「國三升學後援會帳目未公開」等事情欠佳。(三)申訴人與學校教師會、家長會互動欠佳,且對於教師與家長之猜臆與不滿,常未能適時地進行溝通協調、圓融處理。
二、 因申訴人處理「鄰近自強樓二期工程之七班學生受噪音干擾,有影響教學品質之虞」、「九十一學年度教室編排不公」、「國三升學後援會帳目未公開」等事情欠佳,致使原措施機關進行聯合視導,查察後行文糾正該校下列事項:(一)教室位置之編排應依班級序號進行排列,若欲考量特殊團隊(如:國管絃樂團)之班級位置,則應作通盤性之檢討,不宜僅慮及國樂團班級之位置,以避免對其他班級產生排擠效應或引發特權之聯想。(二)不得於第八節輔導課教授新進度。(三)應定期將國三升學後援會之帳目明細公佈與各班之二位班級代表。
三、 原措施機關因上列事項,考列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之成績考核為乙等。
四、 申訴人不服爰依法提出申訴。
理由
一、 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校長、園長之成績考核,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評定其分數,並依前條規定,定其等級:(一)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二)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三)辦理行政事務之效果占百分之二十。(四)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之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五)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占百分之十。」同法「第五條:校長、園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者,其成績考核考列等次應予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者。(二)曾受懲戒處分者。(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功過相抵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者。(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者。(六)學校採用或推銷坊間專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測驗紙,經查屬實者。(七)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者…。」,合先敘明。
二、 另按原措施機關九十一學年度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校長考核作業參考九十學年度作法,由督學、各課課長先予初評,再由教育局召開初評會議,針對校長課程改革、組織再造、偶發事件處理、營繕工程等作考量。另考量各校在SARS防治作業、全運會籌備完善等績效上綜合考評。
三、 申訴人列入成績考核檢討事項,申訴人於本會提出申辯與本會審查意見如下:(一)去年SARA初期,一般人及政府機關對通報病例與疑似病例界定模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左右,o年o班學生家長打電話通知導師,其女兒與妻子因到和平醫院探病,已住進和平醫院隔離病房,女兒本身無症狀,但遭和平醫院隔離,未到校上課。申訴人於當日下午七時左右以偶發事件通報表通報原措施機關,並由導師緊急聯絡該班其餘家長。當晚約十一點二年八班導師電話通知申訴人,班上家長代表已聯絡其餘家長,全體替其子女請假一天,不希望在情況未明下,到校上課。因o年o班家長與o年o班家長互動頻繁,o年o班家長認為兩班學生經常互動,亦有感染危險,部分學生也請假在家,而隔日o班部分學生到校者亦由家長帶回。四月二十五日七時三十分學校緊急召開全體導師會議,討論應變措施,會後宣布o年o班學生全班停課一天,該班導師及任課老師公假一天,在家觀察,並於九時通報教育局上項措施,申訴人的決定有助於該校師生家長人心之穩定,且申訴人對於遭隔離學生之輔導盡心盡力,致使該校受損程度減到最低。而學生家長集體請假之行為,難以歸咎於申訴人,雖學校未事先向教育局通報情況下,即擅自決定二年八班學生停課一天,導師及該班授課教師給與公假一天,確有疏失,但當時舉國因SARA疫情而惶恐不安,原措施機關說明學校停課流程之校長會議尚未召開,申訴人之疏失難以苛責。(二)申訴人處理「鄰近自強樓二期工程之七班學生受噪音干擾,有影響教學品質之虞」、「九十一學年度教室編排不公」、「國三升學後援會帳目未公開」等事情欠佳。因申訴人拆建危險教室,導致七班學生受噪音干擾,此申訴人已做好因應措施,依環保單位之檢定,工地並未有噪音干擾班級,因此難以認定申訴人有疏失。至於教室編排不公之事,申訴人說明因各方均有需求,由三次會議後形成共識,基於教學之便,未依班級序號進行排列,致生事端。申訴人以教學為重,難以言過,至於接受上級行政指導,卻未能於九十一學年度下學期依班級序號進行排列,申訴人慮及若因一位家長與民代的意見而重新編排教室,恐引起更多其他人的抗議,申訴人亦將此顧慮向駐區督學報告。國三升學後援會帳目未公開,係因後援會會長出國,後援會幹部需待會長回國用印後方可公佈,其後帳目亦公佈於各成員代表與家長會辦公室,駐區督學已拍照存證。家長後援會係家長自發組織,獨立運作,申訴人盡力協調,帳目公佈稍遲,難以究責。另第八節輔導課教授新進度,係因原措施機關進行聯合視導時,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於調查時並未對新進度加以說明,申訴人自述其領導之行政團隊在各項場合,均嚴格要求輔導課不得教授新進度,問卷調查會出現輔導課教授新教材,恐係學生誤解新教材為本學期已授之課程,而舊教材為上學期以前所授之教材之誤。據此本項問卷結果,難以認定是否第八節輔導課有教授新進度之事實。(三)申訴人與學校教師會、家長會互動欠佳。因原措施機關未提供申訴人與學校教師會互動欠佳之事實,本會未予評議。至於因少數家長向原措施機關反應申訴人上列情事,而據以斷定申訴人與家長會互動欠佳,未免失之偏頗。依申訴人自述與學校教師會、家長會互動良好,何有互動欠佳之說?申訴人提供九十一學年度共獲原措施機關獎勵:嘉獎十四次,拆建危險教室、施工期間維護校園安全、學生升學率高、辦學績效與各項活動表現良好。申訴人認為原措施機關不以此事實考核申訴人,僅採納少數人之偏見,對申訴人不公。依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時,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及證據均需注意,始謂公允。原措施機關對申訴人考核時,有否公正的評比,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將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所有的表現加以綜合考量,不無疑義?
四、 另申訴人主張「九十一學年度教室編排不公」,受同案考核之教師其成績考核為四條一款,何以校長需考核為乙等。因教師與校長由不同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且其成績考核辦法亦不同,其主張非屬本會評議範圍,本會並未審議,另予敘明。
五、 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