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tc
2007-01-21, 09:16 A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六0號
申訴人 ooo 男
民國民國o年o月o日
身分證字號ooo
臺北縣立oo國民中學
臺北縣ooo
電話 (02)ooo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oo國民中學
不服臺北縣立oo國中對於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以「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污衊校長、擾亂學校秩序」為由,記一大過一小過,向本會提起申訴。經本會評議結果: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依評議理由另為適法之措施。
二、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再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申訴人「行為不檢」乙案,議決:申訴人「污衊校長、破壞校譽,擾亂學校秩序」不成立與維持九十學年度最後一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對申訴人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申訴人不服,向本會提起申訴,經本會評議結果: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依評議理由另為適法之措施,並重新辦理申訴人九十學年度之成績考核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原措施學校召開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考核會議討論申訴人之懲處案,委員一致同意依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北府教學字第0910404477號函之內容視為申訴人行為不當。
四、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再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決議申訴人九十學年度之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
五、依北府教學字第0910404477號函內容申訴人不當之行為計有六項:(一)對學生做出如搔癢的不當肢體動作(二)曾捉住女學生胸口衣領拉回教室(三)管教學生經常使用如畜生、人渣、敗類等不當之口語(四)在學生面前不當比喻如炒飯是做愛,性器官比喻貢丸(五)在導師給家長的一封信中暗示送禮並接受家長送禮(六)家庭訪問未獲家長同意就直接進入學生母親房間。申訴人對以上六項指控除了第(五)項承認有註明自己之生日及喜好,但並未暗示家長送禮之外,其餘一概否認,或認為原措施學校誇大其詞,甚至於主張是原前oo國中校長ooo刻意打壓所致。
六、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理由
一、申訴人強烈主張發生oo國中對申訴人之記過及考核事件是前校長ooo打壓所致,o前校長則完全否認,是否因打壓申訴人才發生此事件,實非本會所能查明,本會只依據事實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為評議。
二、公立學校教師之年度成績考核係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依本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均屬優良老師,且必須完全符合第一款八目及第二款六目之條件始足當之。
三、申訴人否認對於學生有類似搔癢動作,但認為偶而拍肩膀乃是師生互動良好的表現,然在學生問卷回答中卻有多位女生表示很不喜歡和不舒服,申訴人或許自認為行為未有不當,但衡諸師生分際及社會感情,卻也略嫌不甚妥當。
四、管教學生使用如畜生、人渣、敗類等口語或比喻炒飯是做愛,性器官是貢丸,申訴人主張言語用詞有其時空背景環境,胡亂切割則易斷章取義,故入人罪,且違反言論自由及教學自主;然師者有傳道授業解惑之責,為人師者除了知識傳遞之外更負有以身作則身教之教育功能,即便時空環境容許以上述之言語敘述,為師者理應有文化素養揀選更適當言語表達,以此類低俗言語使用於教育殿堂,卻誇言為適當,徒增貽笑,且此亦應非言論自由及教學自主之範疇。
五、在導師給家長的一封信中註明自己之生日及喜好,雖申訴人否認有暗示送禮,但在家長之立場極易產生送禮之聯想,申訴人未能避免瓜田李下,行為也稍嫌不當。
六、管教學生使用如畜生、人渣、敗類等低俗言語及有類似搔癢、拍肩膀等動作,已明顯違反第一款第二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第五目「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及第二款第二目「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當無法考列四條一款及四條二款。。
七、教師之年度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為綜合性整體考量,申訴人於九十學年度既已明顯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原措施學校將申訴人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毋寧謂為適當之考核。
八、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北縣教申(四)字第0六0號
申訴人 ooo 男
民國民國o年o月o日
身分證字號ooo
臺北縣立oo國民中學
臺北縣ooo
電話 (02)ooo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oo國民中學
不服臺北縣立oo國中對於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以「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污衊校長、擾亂學校秩序」為由,記一大過一小過,向本會提起申訴。經本會評議結果: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依評議理由另為適法之措施。
二、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再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申訴人「行為不檢」乙案,議決:申訴人「污衊校長、破壞校譽,擾亂學校秩序」不成立與維持九十學年度最後一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對申訴人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申訴人不服,向本會提起申訴,經本會評議結果: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依評議理由另為適法之措施,並重新辦理申訴人九十學年度之成績考核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原措施學校召開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考核會議討論申訴人之懲處案,委員一致同意依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北府教學字第0910404477號函之內容視為申訴人行為不當。
四、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再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決議申訴人九十學年度之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
五、依北府教學字第0910404477號函內容申訴人不當之行為計有六項:(一)對學生做出如搔癢的不當肢體動作(二)曾捉住女學生胸口衣領拉回教室(三)管教學生經常使用如畜生、人渣、敗類等不當之口語(四)在學生面前不當比喻如炒飯是做愛,性器官比喻貢丸(五)在導師給家長的一封信中暗示送禮並接受家長送禮(六)家庭訪問未獲家長同意就直接進入學生母親房間。申訴人對以上六項指控除了第(五)項承認有註明自己之生日及喜好,但並未暗示家長送禮之外,其餘一概否認,或認為原措施學校誇大其詞,甚至於主張是原前oo國中校長ooo刻意打壓所致。
六、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理由
一、申訴人強烈主張發生oo國中對申訴人之記過及考核事件是前校長ooo打壓所致,o前校長則完全否認,是否因打壓申訴人才發生此事件,實非本會所能查明,本會只依據事實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為評議。
二、公立學校教師之年度成績考核係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依本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均屬優良老師,且必須完全符合第一款八目及第二款六目之條件始足當之。
三、申訴人否認對於學生有類似搔癢動作,但認為偶而拍肩膀乃是師生互動良好的表現,然在學生問卷回答中卻有多位女生表示很不喜歡和不舒服,申訴人或許自認為行為未有不當,但衡諸師生分際及社會感情,卻也略嫌不甚妥當。
四、管教學生使用如畜生、人渣、敗類等口語或比喻炒飯是做愛,性器官是貢丸,申訴人主張言語用詞有其時空背景環境,胡亂切割則易斷章取義,故入人罪,且違反言論自由及教學自主;然師者有傳道授業解惑之責,為人師者除了知識傳遞之外更負有以身作則身教之教育功能,即便時空環境容許以上述之言語敘述,為師者理應有文化素養揀選更適當言語表達,以此類低俗言語使用於教育殿堂,卻誇言為適當,徒增貽笑,且此亦應非言論自由及教學自主之範疇。
五、在導師給家長的一封信中註明自己之生日及喜好,雖申訴人否認有暗示送禮,但在家長之立場極易產生送禮之聯想,申訴人未能避免瓜田李下,行為也稍嫌不當。
六、管教學生使用如畜生、人渣、敗類等低俗言語及有類似搔癢、拍肩膀等動作,已明顯違反第一款第二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第五目「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及第二款第二目「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當無法考列四條一款及四條二款。。
七、教師之年度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為綜合性整體考量,申訴人於九十學年度既已明顯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原措施學校將申訴人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毋寧謂為適當之考核。
八、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