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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12號(教學不力與訓輔不當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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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2, 03:57 P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12號
申訴人:○○○ 民國○○年○○月○○日
性別:女性 身分證字號:F○○○○○○○○○
所屬學校:臺北縣○○市○○國小
地址:臺北縣○○市○○街○○巷○○號○樓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國小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91學年度成績考核列為第4條第1項第2款」,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於90學年度起擔任○○國小○年○班導師,擔任導師期間,關於其教學、訓導、輔導、服務、品德方面有諸多不當之處,所屬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經斟酌考量其平日各項表現,認為申訴人之91學年度成績考核應列為第4條第1項第2款,申訴人不服該校之考核決定,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二、申訴人所期望的補救為:「所屬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給予公正之考核。」

理由
一、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受考核之教師須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8目所定之要件,始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以下簡稱:4條1款)。倘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受考核之教師自無法考列4條1款,合先敘明。
二、申訴人在教學期間內對於影響班級秩序的學生,多次勒令其至訓導處罰站,明顯損害學生受教權益。申訴人擔任班級導師,肩負輔導管理學生常規之責,當謀求改善班級常規的適當方法,不宜推諉卸責、令訓導處負全部責任。由此觀之,申訴人尚難該當第4條第1款第2目規定「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之要件。
三、再者,關於申訴人之教學情形,經查有若干不當之處,諸如:數學課的隨堂練習,要求學生由7999寫至100000。教師本於教育專業得自主決定教學內容及教材教法,惟必須考量學生的學習權益,在教學方法上力求精益求精,以提高學生學習效果作為教學之最高指導原則。申訴人難謂符合4條1款第1目規定「教法優良,成績卓著。」之要件。
四、經查申訴人所屬學校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其會議召集、議決方式均屬適法,尚無判斷瑕疵的情形發生,是以該校作成之成績考核應予尊重。
五、持平而論,申訴人於學校之各項作為,非屬極為重大之違誤或惡行,本會期盼申訴人所屬學校能持續予以輔導,並施予溫暖而富有人性的關懷,營造和諧的學校環境,提供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以避免上述情事之發生。申訴人亦當自我惕勵、改善教學方法,提昇教學品質;並精進訓育輔導的能力,進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惟有如此,學校、教師、學生三方面,方能達到教學相長、共同追求卓越的理想及願景。
六、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規定(依教育部94年8月19日新公布之評議準則為23條),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