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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17號(差勤致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tpctc
2006-11-20, 12:20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 ○一七號

申訴人:***(男)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板橋市******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00國中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渠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擔任00國中專任教師,早上未到課達八次之 多。
(二)在00國中教務主任多次當面溝通仍未改善之情況下,告知渠將提考績會討論,後經該校期末考績會討論,通過以四條二款處理。

理由:
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任00國中理化專任教師,多達八次缺課紀錄,渠雖以耳疾及致力於課程、教材之編輯為缺課之理由,然根據『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教師請假之規定,渠實可依此請假療治耳疾,待身體康復,再行銷假上課,以維個人權益。再者,致力於教材、課程之研究及編輯,本為教師應盡之責任,如何能以此曠廢正常之教學,據此,申訴人實有違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精神,且該校教務主任當面溝通之時,實應將個人困難作好妥適協調,故後經該校作成四條二款處理,實未有過當。據上結論,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