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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38號(教學不力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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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2, 05:07 P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38號
申訴人:○○○ 女 民國○○年○○月○○日
服務機關及職稱:臺北縣○○市○○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臺北縣○○市○○路○○號○○樓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為不服臺北縣○○市○○國民小學將申訴人93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為由,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於93學年度擔任○年級自然科任老師,開學以來屢次遭到家長投訴其教學不當,致使學生無法吸收上課內容,甚至出現排斥上課的情形,投訴內容包括以不當言語辱罵學生、管教方式過當。此外,申訴人對於上課時間學生所出現的偏差行為,認為其為科任教師而非導師,無須加以處理。上課期間未掌握學生出席狀況,偶有發生授課班級學生在校園遊蕩的情形。
二、原措施學校仁愛國小,發現申訴人於94年3月9日處理3年12班學生遺忘在自然教室的外套,為提醒該位學生日後多加注意,於是在學生外套後方以奇異筆書寫學生學號,引起該班諸多學生與家長的反彈,經查反映內容係屬真實。除將調查結果通知申訴人外,並提報教師評議委員會議。
三、93年3月14日原措施學校○○國小接獲○年○○班8名家長具名投訴申訴人不當管教及怠忽教學乙事,該校立即組成輔導小組觀察並輔導申訴人,成員包括教師會代表、同儕代表、行政代表、家長會代表、○○國小劉○○校長。
四、該校○年○○班導師於94年6月27日向教務處反映,家長投訴○○○老師不當管教學生,教務處於彙整家長意見後,以書面告知○○○老師,並請○師回應。此外,○年○○班、○○班導師於6月27日向教務處反映,班上自然成績截至當日中午尚未收到,致使成績單無法繕打,影響提交教務處查閱時程。
五、該校之輔導紀錄有關申訴人不利之事項,申訴人大都持否認之態度,惟對於學生上課時間有外出遊蕩、上課學生較為吵雜、比較無法管控秩序、偶有遲到10分鐘上課情形等較不爭執,只是認為並無校方所言嚴重,申訴人在其自述之申訴書裡亦自認有教學問題尚待改善。
六、經○○國小三個多月觀察輔導後校方歸納出三點結論:
(一)申訴人教學行為失當,放任學生,明顯損害學生權益。
(二)班級經營失當,無法有效進行教學,情節嚴重。
(三)親師溝通不良,情節嚴重
並以此三點理由考列申訴人93學年度成績考核4條3款
七、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依考核辦法規定教師之年度考核考列4條1款或4條2款,必須完全符合1款及2款之所有條目,考列4條3款則只需符合3款7目中之ㄧ目即可。
二、申訴人對於家長的某些指控例如口出惡言、辱罵學生、情緒失控踢桌子、摔筆等大都全盤否認;但申訴人確實在平常教學流程管控較為不良,學生秩序較為吵雜,班級經營顯然欠佳,影響有效教學之進行。
上課時間學生所出現的偏差行為,認為其為科任教師而非導師,無須加以處理,訓輔工作似未得法也與負責盡職有間。
在學生外套後方以奇異筆書寫學生學號,引起該班諸多學生與家長的反彈;上課時間常有學生在外遊蕩,甚至於讓級任導師將學生帶回科任教室等情形,在教學與訓輔工作上顯然亦未臻理想。
如上述諸事由,明顯不符合考核辦法4條1款第1目「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第2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4條2款第1目「教學認真,進度適宜」第2目「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之規定。
三、原措施學校○○國小綜合申訴人全年度之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93學年度考核考列申訴人4條3款,洵堪得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