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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20號(延長病假致考績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tpctc
2006-11-20, 12:28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 ○二○號
申訴人:*** (女) 民國***年*月*日
身分証字號: 、、、、、、、、
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永和市 *********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中
為不服該校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四條三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申訴人(以下簡稱*師)自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五日因病住院(有台大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共請病假四十七天,並依規定請人代課,*師服務之學校00國中於八十七年度成績考核時以*師請病假四十七天已達延長病假為由予以考列四條三款,並報縣府核備在案。

理由: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二十八天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本案*師請假期間為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五日仍適用「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依「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每學年得請事假十四天,病假二十八天;再依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師每學年得請延長事假七天,並按日扣薪;亦即是指公立學校教師每學年得請病假二十八天,事假抵病假十四天、延長扣薪事假抵病假七天,共計四十九天,第五十天起始為延長病假。本案*因病住院請病假四十七天雖超過二十八天但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請人代課,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二十八天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之規定。據上論結,申訴人之申訴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林玉体

主 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條「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