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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8, 12:47 PM
我於91學年度進入研究所修習,學分於92學年度完成,93學年度辦理休學,94、95學年度寫論文,照現政府規定應續薪3級,惟人事主任主張我是於民國94年1月4日辦理休學,未滿一年,故減一級。但是我所就讀的學校教務處豋錄我是於93學年度休學一年,而我所任職的學校人事主任卻認為以時間點來說我是未滿一年,並說這是常識,我應於開學後沒多久即應申請休學,而非於期中辦理,可是卻沒有相關條文明確規定休學時間應於何時。請問,人事主任的認定正確嗎?縣內是否有同仁也有相同問題?而我又該如何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