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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24號(挪用餐費申誡案致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tpctc
2006-11-20, 01:33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二四 號
申訴人 ○○○女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
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板橋市 ○○○○○○○○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00國中
一、不服因挪用代收餐費為班費一事被記申誡
二、不服八十七學年度考績被評為四條二款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因不服其八十六學年度考績被評為四條三款,至本會申訴,獲申訴有理之評議。其服務學校另行召開考績評議委員會,對申訴人八十六學年度工作重行考核為四條一款。而申訴人於八十六學年度中挪用餐費一事,則依「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處理業務失當」,記申誡乙次。
二、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因其有無故不到紀錄、監考工作無故缺席之情形(申訴人亦承認上列情事),考績被列為四條二款。

理由
一、申訴人不服其八十六學年考績結果,至本會提出申訴,本會評議為申訴有理,係學校不應將未核定之獎懲列入年度考績考量,非謂申訴人挪用餐費一事有理。
二、申訴人確有無故不到校記錄,及監考工作無故缺席之情形,且係個人疏忽所致,是為教學上之疏失。
三、據上論結,北縣00國中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並無不妥之處,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林玉體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