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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0, 01:43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三0號
申訴人 ○○○男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台北縣三重市00國小專任教師
北縣三重市 ○○○○○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三重市00國小
為不服本縣00國小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台北縣三重市00國小八十七學年度對於該校教師 ○○○因輔導資料不整理、收費三聯單登載不實、作業抽查不配合、學籍成績未登錄、集會紀錄簿未交、朝會教師不在場、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全校朝會0師班級未到場、未確實執行導護勤務、晨檢紀錄不實等九項事由,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考列四條二款。
理由
壹、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第一目、教學認真,進度適宜。第二目、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第三目、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所以,被考核四條二款之教師,亦為教學認真,績效優良,此合先說明。
貳、00國小以八項理由考核申訴人四條二款,經本會查證分析如下:
【甲】與事實未符者
(一)輔導資料不整理:經查閱當事人雙方所提供資料及詢問雙方當事人,僅有一位智能障礙學生,申訴人認為以百分制計分並無法符合實際需要,乃以文字敘述記載,並留下聯絡電話,俾便移轉聯繫輔導之用,其餘學生資料均已按規定填記。
(二)收費三聯單登載不實:經詢問校方表示,申訴人所繳交之金額無誤,只是『國字金額』申訴人認為應屬總務工作而未填,此應只是登載不全而非登載不實。
(三)學籍成績未登錄:據雙方所提供資料,申訴人班上僅前述智障學生採文字敘述登錄外,其餘均已按規定記載且附有文字型評量,指責申訴人未登錄學籍成績,似與事實不符。
(四)晨檢記錄不實:經查閱晨檢記錄,申訴人雖只是摘要記錄,且表示隨時糾正學生缺點,若言記錄不實,似嫌過苛。
【乙】無法查證者
(一)集會紀錄簿未交:此紀錄簿已遺失,無從查證。
(二)朝會申訴人不在場:此事已事過境遷,各說各話,無法查證。
【丙】申訴人有缺失者
(一)作業抽查不配合:據校方提供資料,並查證當事人,申訴人確有不配合之情形。
(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校朝會全班未到:申訴人辯稱因當天課務緊湊,乃經全班決定不出席朝會,以校務配合角度觀之,申訴人似略嫌率性,或有可議之處。
參、申訴人確有如【丙】的二種缺失存在,校方以此而將申訴人考列四條二款,從校務配合的角度觀之,似尚未有過當之處,但申訴人認真教學態度與教育行政改革創新的理念亦是值得肯定與認同。
肆、作業抽查之目的,是為了督促教師改進教學,在目前學校普遍班級數頗多,作業種類又繁雜的情況下,行政單位要求各班將作業簿送至特定處所以為抽閱,亦無可厚非,在此事務上,教師應有配合的義務。
伍、校園中,教師有創意意見,校長應有責任鼓勵或協助釐清以改進教學品質,塑造民主共榮的校園氣氛,申訴人的教育改革創見,多次表達而不可得,最後不惜以身抗爭,校長的領導方式,似尚有建議空間。
陸、申訴人聲稱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朝會時,該校訓導主任 ◎◎◎老師先回教室,然後公然打申訴人班上一位學生耳光,事隔一週左右,在十一月初又在訓導處藉故打申訴人班上另一位學生耳光,事實如何並未明瞭,建請教育局深入查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柒、申訴人聲稱該校除請假因素外,無人被考核四條一款以下,此項事由因未提供具體可供比較之事證,亦無法證明考核不公。
捌、綜上所述,雖校方所提供之九項理由,容或有部分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查證,但申訴人在校務配合方面也確有缺失,依四條二款之考核標準觀之亦不能說不當,故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 ○○○男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台北縣三重市00國小專任教師
北縣三重市 ○○○○○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三重市00國小
為不服本縣00國小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台北縣三重市00國小八十七學年度對於該校教師 ○○○因輔導資料不整理、收費三聯單登載不實、作業抽查不配合、學籍成績未登錄、集會紀錄簿未交、朝會教師不在場、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全校朝會0師班級未到場、未確實執行導護勤務、晨檢紀錄不實等九項事由,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考列四條二款。
理由
壹、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第一目、教學認真,進度適宜。第二目、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第三目、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所以,被考核四條二款之教師,亦為教學認真,績效優良,此合先說明。
貳、00國小以八項理由考核申訴人四條二款,經本會查證分析如下:
【甲】與事實未符者
(一)輔導資料不整理:經查閱當事人雙方所提供資料及詢問雙方當事人,僅有一位智能障礙學生,申訴人認為以百分制計分並無法符合實際需要,乃以文字敘述記載,並留下聯絡電話,俾便移轉聯繫輔導之用,其餘學生資料均已按規定填記。
(二)收費三聯單登載不實:經詢問校方表示,申訴人所繳交之金額無誤,只是『國字金額』申訴人認為應屬總務工作而未填,此應只是登載不全而非登載不實。
(三)學籍成績未登錄:據雙方所提供資料,申訴人班上僅前述智障學生採文字敘述登錄外,其餘均已按規定記載且附有文字型評量,指責申訴人未登錄學籍成績,似與事實不符。
(四)晨檢記錄不實:經查閱晨檢記錄,申訴人雖只是摘要記錄,且表示隨時糾正學生缺點,若言記錄不實,似嫌過苛。
【乙】無法查證者
(一)集會紀錄簿未交:此紀錄簿已遺失,無從查證。
(二)朝會申訴人不在場:此事已事過境遷,各說各話,無法查證。
【丙】申訴人有缺失者
(一)作業抽查不配合:據校方提供資料,並查證當事人,申訴人確有不配合之情形。
(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校朝會全班未到:申訴人辯稱因當天課務緊湊,乃經全班決定不出席朝會,以校務配合角度觀之,申訴人似略嫌率性,或有可議之處。
參、申訴人確有如【丙】的二種缺失存在,校方以此而將申訴人考列四條二款,從校務配合的角度觀之,似尚未有過當之處,但申訴人認真教學態度與教育行政改革創新的理念亦是值得肯定與認同。
肆、作業抽查之目的,是為了督促教師改進教學,在目前學校普遍班級數頗多,作業種類又繁雜的情況下,行政單位要求各班將作業簿送至特定處所以為抽閱,亦無可厚非,在此事務上,教師應有配合的義務。
伍、校園中,教師有創意意見,校長應有責任鼓勵或協助釐清以改進教學品質,塑造民主共榮的校園氣氛,申訴人的教育改革創見,多次表達而不可得,最後不惜以身抗爭,校長的領導方式,似尚有建議空間。
陸、申訴人聲稱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朝會時,該校訓導主任 ◎◎◎老師先回教室,然後公然打申訴人班上一位學生耳光,事隔一週左右,在十一月初又在訓導處藉故打申訴人班上另一位學生耳光,事實如何並未明瞭,建請教育局深入查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柒、申訴人聲稱該校除請假因素外,無人被考核四條一款以下,此項事由因未提供具體可供比較之事證,亦無法證明考核不公。
捌、綜上所述,雖校方所提供之九項理由,容或有部分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查證,但申訴人在校務配合方面也確有缺失,依四條二款之考核標準觀之亦不能說不當,故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