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莉婷
2010-03-26, 01:20 P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10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學校及職稱:花蓮縣立○○國民小學教師
原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立○○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
原措施之學校:臺北縣立○○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因原措施學校給予公函信封加計非必要之文字,認為以小動作侵犯其隱私權,未盡保密義務,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會評議決定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理由
ㄧ、按「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三、非屬教師權益事項。」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條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稱教師權益事項,係指教師法範圍內所明訂之事項,若非此範圍內之權益事項,即不得於申訴救濟制度中提起。隱私權並非教師法範圍內所明訂之權益事項,今申訴人既係認為其隱私權受侵犯,即不得於申訴救濟制度中提起。申訴人若認為權益受損,應另循民事程序救濟,方為正途。
二、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不受理,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06月20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決定,得於本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10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學校及職稱:花蓮縣立○○國民小學教師
原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立○○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
原措施之學校:臺北縣立○○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因原措施學校給予公函信封加計非必要之文字,認為以小動作侵犯其隱私權,未盡保密義務,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會評議決定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理由
ㄧ、按「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三、非屬教師權益事項。」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條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稱教師權益事項,係指教師法範圍內所明訂之事項,若非此範圍內之權益事項,即不得於申訴救濟制度中提起。隱私權並非教師法範圍內所明訂之權益事項,今申訴人既係認為其隱私權受侵犯,即不得於申訴救濟制度中提起。申訴人若認為權益受損,應另循民事程序救濟,方為正途。
二、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不受理,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06月20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決定,得於本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