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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其他]北縣教申(六)字第97022號(診斷證明書機構未符規定,致未核給3日病假代課鐘點費用&申訴有理)


林莉婷
2010-03-31, 04:19 P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22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立○○高級中學教師
住居所:臺北縣○○○○○○
原措施學校:臺北縣立○○高級中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因請3日病假,經原措施學校認定其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機構未符規定,致未核給3日病假代課鐘點費用,依法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另為適法之措施。

事實
一、申訴人因痛風復發,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以下同)至新店市安忠路和成診所就診,醫囑宜休養3日。申訴人即以電話向教學組請97年10月27日起至97年10月29日止病假3日,在家休養。於同年月30日回原措施學校上課,並以前開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填妥假卡,補辦請假手續。惟原措施學校於申訴人假卡上同意病假在案後,卻以其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機構,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不符「臺北縣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規定,致未核給3日病假代課鐘點費用。申訴人不服,爰依法提出申訴。
二、申訴書意旨略以:
申訴人以健保特約診所開立之證明書請3日病假,原措施學校認為依「臺北縣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要件規定,無法支付代課鐘點費用,需由申訴人自行負擔。但依相關單位之公文,均已說明「為因應實際需要與方便就診」,2日以上之病假可不限出具診斷證明書機構。
三、原措施學校說明略以:
(一)依「臺北縣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資料所附係97年4月9日版本)連續請病假2日者,應檢附合格醫療院所(含診所)或醫師之診斷證明書;連續3日(含)以上之病假、延長病假、公假(療傷)者,須檢具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或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之診斷證明書。
(二)今申訴人前開請病假日期,所持之證明書開立之單位與規定不符,故無法同意所請。

理由
一、按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本案申訴人因痛風就醫,以電話向教學組請97年10月27日起至97年10月29日止病假3日,在家休養。於同年月30日回原措施學校上課,並以前開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填妥假卡,補辦請假手續,既經原措施學校核准其病假在案,即已符前開規則要件,完成病假手續。
二、次按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教師請病假應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書。有關「醫療機構」之定義,另有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回覆「所詢教師請假規則中所稱『醫療機構』,是否包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疑義乙案」函釋。函釋意旨謂:「為因應實際需要與方便就診,上開(即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2項)所定之醫療機構,尚不以公立醫院機構、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機構為限。」職是,教師請2日以上之病假,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若係經由前開函釋之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即屬符合規定。今原措施學校既已核准申訴人3日病假在案,即屬認可申訴人所持之診斷證明書,再對該證明書所出具之醫療機構有爭議,即屬無據。
三、再按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6年10月18 日北教國字第0960594799號函主旨謂:「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並依教育部請假規則之規定,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得由學校覓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該函係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該函對「醫療機構」之認定,亦係遵照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之函釋;原措施學校既已核准申訴人3日病假,即應依據該函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另原措施學校於本案所依據之「臺北縣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其內容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其於法律層面所處位階與效力為何?相關單位均應重新檢視,並向所屬機關學校說明,避免爭議,一併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
則第24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