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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7028號(不服考績4條2&申訴不受理)


林莉婷
2010-03-31, 04:37 PM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28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立○○國中教師
住居所:臺北縣○○○○○○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立○○國中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96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4條第1項2款,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理由
一、 按教師申訴評議係採程序優先為原則,就評議案件而言,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程序事項應先予調查,如屬合法,始得就實體事項加以評議,如不合法,其可補正者,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屬於不得補正者,對於該案件僅得為程序 (形式) 上之審議,毋庸為實體上之判斷,合先敘明。
二、 再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條復規定:「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一、提起申訴逾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
三、 查申訴人業於申訴書載明,知悉措施之日期為97年10月28日,向本會提出申訴之日期為97年11月28日,顯已逾30日法定之申訴期限,此程序上之不法係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故本會僅就程序優先為審議,決議為不受理之評議。
四、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應為不受理,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