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tc
2006-12-06, 12:25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九北縣教申字第00一號
申訴人 ○○○男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台北縣00國中專任教師
台北市文山區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中
為不服本縣00國中考核渠八十七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壹、申訴人因未經報准私自請事假前往政大教育研究所進修,違反縣府有關教師進修之規定,縣府據此對申訴人為申誡兩次之處分。
貳、00國中據此處分之結果,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評定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
理由
學校教職員年度考績考核為四條一款者,須該年度未受行政處分,此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明文規定。縱從寬解釋,亦難超越法條文字之意義,而將申誡解釋為非本條所謂之行政處分。00國中依上開辦法規定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並無不當,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 ○○○男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台北縣00國中專任教師
台北市文山區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中
為不服本縣00國中考核渠八十七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壹、申訴人因未經報准私自請事假前往政大教育研究所進修,違反縣府有關教師進修之規定,縣府據此對申訴人為申誡兩次之處分。
貳、00國中據此處分之結果,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評定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
理由
學校教職員年度考績考核為四條一款者,須該年度未受行政處分,此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明文規定。縱從寬解釋,亦難超越法條文字之意義,而將申誡解釋為非本條所謂之行政處分。00國中依上開辦法規定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並無不當,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