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tc
2006-12-06, 01:21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二五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 年0 月0日生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民小學
台北縣土城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民小學
為不服該校八十九學年度考績予以考列為第四條第二款,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000教師為00國民小學八十九學年度0年0班之級任教師。
二、申訴人經該校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所召開之八十九學年度教職員成績考核會議,在以十位出席之考績委員中八票通過,考核申訴人為第四條第二款。
三、上述考核會議案經送府核定後,台北縣政府教育局依北府人二字第三二五四七六號函說明:「…另教師000【……不斷給學校帶來麻煩,造成學校困擾、體罰學生、與家長溝通不良】部分,已屬累犯,顯不符上開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是請該校重新審議,並檢附相關資料、考核清冊正本一份、副本兩份暨本函影本,另案報府核辦。
四、00國小復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三時,召開八十九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複審會議。會議決議:所有委員審議考列申訴人為第四條第二款。
理由:
一、 學校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三時,召開八十九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複審會議。
會議決議如下:所有委員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審議考列申訴人為第四條第二款,校方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本案,於程序上尚稱妥適,並無違法失職之情事。
二、 依校方及該校0年級學年主任之陳述指出,申訴人之班級學生家長屢屢要求校方准予轉班或轉學,其人數之多為全學年之冠,除家長們不認同申訴人之教學方式及班級經營之模式外,其親師溝通也一直不能改善,雖不能以此斷言申訴人教學無方、班級經營不力。然當校方基於權責居中予以協助輔導之時,申訴人卻以牽強的理由,百般規避校方的處理與輔導,實有未當。
三、 再以家長及學生之反應,申訴人偶有體罰學生,雖無造成身體上之創傷,然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教師法】之有關規定,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應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為目標,不得對學生造成身心之傷害。據此,申訴人之行為難謂無有疏失。
四、再者,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校方之考核,尚肯定申訴人全學年之表現。
五、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 年0 月0日生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民小學
台北縣土城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民小學
為不服該校八十九學年度考績予以考列為第四條第二款,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000教師為00國民小學八十九學年度0年0班之級任教師。
二、申訴人經該校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所召開之八十九學年度教職員成績考核會議,在以十位出席之考績委員中八票通過,考核申訴人為第四條第二款。
三、上述考核會議案經送府核定後,台北縣政府教育局依北府人二字第三二五四七六號函說明:「…另教師000【……不斷給學校帶來麻煩,造成學校困擾、體罰學生、與家長溝通不良】部分,已屬累犯,顯不符上開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是請該校重新審議,並檢附相關資料、考核清冊正本一份、副本兩份暨本函影本,另案報府核辦。
四、00國小復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三時,召開八十九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複審會議。會議決議:所有委員審議考列申訴人為第四條第二款。
理由:
一、 學校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三時,召開八十九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複審會議。
會議決議如下:所有委員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審議考列申訴人為第四條第二款,校方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本案,於程序上尚稱妥適,並無違法失職之情事。
二、 依校方及該校0年級學年主任之陳述指出,申訴人之班級學生家長屢屢要求校方准予轉班或轉學,其人數之多為全學年之冠,除家長們不認同申訴人之教學方式及班級經營之模式外,其親師溝通也一直不能改善,雖不能以此斷言申訴人教學無方、班級經營不力。然當校方基於權責居中予以協助輔導之時,申訴人卻以牽強的理由,百般規避校方的處理與輔導,實有未當。
三、 再以家長及學生之反應,申訴人偶有體罰學生,雖無造成身體上之創傷,然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教師法】之有關規定,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應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為目標,不得對學生造成身心之傷害。據此,申訴人之行為難謂無有疏失。
四、再者,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校方之考核,尚肯定申訴人全學年之表現。
五、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