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tc
2006-12-07, 12:08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字第0三一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00國小
桃園縣000 電話:(03)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小。
為不服該校八十八學年度成績考核仍予以維持第四條第三款提起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查00國小以所謂申訴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經該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議,將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之成績考核列為第四條第三款。
二、經申訴人向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評議決定:申訴駁回。
三、申訴人再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就再申訴人成績考核程序部分予以評議,再申訴有理。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予維持。
四、對於上述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台北縣00國小重新考核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之成績,考核結果:維持原議。申訴人就此提出申訴。
理由:
一、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一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有關申訴人向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不予續聘之申訴,由於已逾申訴期間,本會不予受理。(申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收到學校之不予續聘公文,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向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另有關請求「教育部明文撤銷申訴人此案之全國通告」,由於非本會權責範圍,本會亦不予受理,合先敘明。
三、據了解申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被五年二班學生連署提出更換老師,其中並有「摸女學生胸部」一事,學校據此進行了解,最後以申訴人事涉性騷擾,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決議不予續聘,並於該學年度終了,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決議考核申訴人第四條第三款。
對於學校之調查指涉,本會進行實地訪談了解得知:
(一)、有關「摸女學生胸部」一事,據本會實地訪談調查當事人,當事人表示當天因作業未能完成,有四位同班之男同學及兩位女同學被申訴人要求至其住處,繼續完成未完成之作業。
(二)、期間申訴人將男女生分開,男生留在客廳寫作業,女生則安排至房間寫作業。
(三)、在寫作業期間,申訴人走動觀看學生作業情形,至當事人身邊時,當事人表示當時申訴人左手放在其胸部下緣,右手越過當事人右肩批閱其作業,申訴人之胸部並貼在其背部,當事人身體略為左傾,當時並看到申訴人有笑意。
(四)、經詢問當事人當時之感受,當事人表示並無不舒服之感覺,但表示這樣的動作感覺好怪。
四、據上所述,雖難以認定申訴人是否有達於騷擾之程度,然對於為何一定要學生至其住處完成未竟之作業?且對於學生作男女區隔,並要求女生至其房間寫作業,啟人疑竇,明顯有違常理,此其一;而對於正值青春期之學生,申訴人批閱作業之舉止,其動機或難知悉,但其行為容有未當,此其二;再者當事人之母親表示,曾請申訴人要特別關注其女,因其女發育較一般學生為快,對於其與異性間之接觸要特別予
以注意,時時導正其正確之兩性觀念,以避免無謂的曖昧情懷,申訴人身為當事人之教師,理應有相當之注意,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有過失之嫌,此其三。
五、再者,從調查訪談所呈現之事實,雖或難以不續聘相繩,然已逾申訴期間,本會實難受理。
六、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考核申訴人第四條第三款,洵堪未有過當之處。
七、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00國小
桃園縣000 電話:(03)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小。
為不服該校八十八學年度成績考核仍予以維持第四條第三款提起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查00國小以所謂申訴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經該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議,將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之成績考核列為第四條第三款。
二、經申訴人向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評議決定:申訴駁回。
三、申訴人再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就再申訴人成績考核程序部分予以評議,再申訴有理。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予維持。
四、對於上述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台北縣00國小重新考核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之成績,考核結果:維持原議。申訴人就此提出申訴。
理由:
一、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一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有關申訴人向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不予續聘之申訴,由於已逾申訴期間,本會不予受理。(申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收到學校之不予續聘公文,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向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另有關請求「教育部明文撤銷申訴人此案之全國通告」,由於非本會權責範圍,本會亦不予受理,合先敘明。
三、據了解申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被五年二班學生連署提出更換老師,其中並有「摸女學生胸部」一事,學校據此進行了解,最後以申訴人事涉性騷擾,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決議不予續聘,並於該學年度終了,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決議考核申訴人第四條第三款。
對於學校之調查指涉,本會進行實地訪談了解得知:
(一)、有關「摸女學生胸部」一事,據本會實地訪談調查當事人,當事人表示當天因作業未能完成,有四位同班之男同學及兩位女同學被申訴人要求至其住處,繼續完成未完成之作業。
(二)、期間申訴人將男女生分開,男生留在客廳寫作業,女生則安排至房間寫作業。
(三)、在寫作業期間,申訴人走動觀看學生作業情形,至當事人身邊時,當事人表示當時申訴人左手放在其胸部下緣,右手越過當事人右肩批閱其作業,申訴人之胸部並貼在其背部,當事人身體略為左傾,當時並看到申訴人有笑意。
(四)、經詢問當事人當時之感受,當事人表示並無不舒服之感覺,但表示這樣的動作感覺好怪。
四、據上所述,雖難以認定申訴人是否有達於騷擾之程度,然對於為何一定要學生至其住處完成未竟之作業?且對於學生作男女區隔,並要求女生至其房間寫作業,啟人疑竇,明顯有違常理,此其一;而對於正值青春期之學生,申訴人批閱作業之舉止,其動機或難知悉,但其行為容有未當,此其二;再者當事人之母親表示,曾請申訴人要特別關注其女,因其女發育較一般學生為快,對於其與異性間之接觸要特別予
以注意,時時導正其正確之兩性觀念,以避免無謂的曖昧情懷,申訴人身為當事人之教師,理應有相當之注意,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有過失之嫌,此其三。
五、再者,從調查訪談所呈現之事實,雖或難以不續聘相繩,然已逾申訴期間,本會實難受理。
六、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考核申訴人第四條第三款,洵堪未有過當之處。
七、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