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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38號(營繕採購程序不當致記大過一次&申訴駁回)


tpctc
2006-12-07, 12:23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三八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000
台北縣立00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
台北縣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

為不服台北縣政府針對此四次營繕、採購案,將其記一大過之懲處,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係台北縣淡水鎮00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
二、於88、89年間辦理教育部補助「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採購乙案,及地方建設經費「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乙案與統籌款「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兩案,共計四案,經縣府查察後,發現其涉有多項行政疏失,如:採購物品浮編預算、採購價格高於市價甚多,其中躺椅購置後,大多閒置未用;部分工程耗費過高、預算重複編列且浮濫、建造順序有違常理、耗費鉅款不當購置物品、未依公告標準收取圖說費、未落實採購前訪價工作 、、、等,遂行文該校,建議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給予記大過乙次。
三、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以「申訴人對採購業務專業知能不足,雖認真處理,仍有明顯失職之處,為體諒兼任行政之辛勞,期能日後用心改善,鼓勵士氣、、、」為由,議決 酌予減輕處分,記申訴人小過兩次,報府核備。
四、惟縣府認為,此案經查證後,發現申訴人有多項行政疏失,明顯失職,再次行文該校,請其再度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評議。
五、該校依據縣府公文,再次針對此事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議。會議結束後,仍以第一次會議決議之原由與結果,報府核備。
六、縣政府認為,申訴人有多項行政缺失,均與該校所言「採購專業知能不足」無關,遂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改核,記申訴人大過乙次。
七、申訴人不服,依規定提出申訴。


理由:
一、依據縣政府教育局,會同主計室、政風室等相關人員到該校查察後,針對此四次營繕、採購案所提出之行政疏失,申訴人蒞會說明時,亦坦承疏失部分如下:
(一) 守衛室不到十坪大的空間,亦無特殊建材或困難施工之處,竟耗資高達三百餘萬元,實屬過多。而有關守衛室工程涉及分批發包部分,申訴人所稱:「由於該款項三筆係三位議員之配合款,經費來源不同、核定時間亦不同。由於在規劃興建過程中,發現一筆經費不足,再由另位議員提供配合款支應,並非有意以分批發包方式
辦理。」等語,依照經驗法則判斷,應屬確實。

(二)僅為一般教學目的,卻耗費十八萬鉅款,購置「驛馬文鎮」石頭乙塊,購置前亦未徵詢需求老師之意見。
(三)未依公告標準,向廠商收取圖說費。
二、另外,所購物品均高出市價甚多,購置之後,又無妥善利用,浪費公帑,事實明確,亦經縣府人員統計、比較紀錄在案。此四個標案中,得標廠商均以將近九成九以上決標價格得標,並無所謂「自然可壓低價格」之結果顯現,故浮報金額或預算編列浮濫情形,亦屬明顯。
三、有關「規定特殊規格,並需附正本型錄」部分,縣府於查察過程中發現,涉及規格綁標部分,亦涉有圍標現象,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進一步偵辦中,此部份本會不予評斷。
四、申訴人從民國八十四年至該校擔任總務主任工作迄今,將近八年時間,資歷堪稱豐富,而對此種類似採購、營繕工程等案,亦有多次經驗,縱言有不可抵擋之人為或外界壓力,亦應有足夠能力判斷與取捨,必當秉持「依據法令辦事」之原則,始能避免誤觸法網,造成今日疏失之局面。
五、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 二十四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