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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其他]北縣教申(三)字第040號(未於參與學校重要會議致曠職二日二小時&申訴有理)


tpctc
2006-12-07, 12:31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四0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民小學教師
台北縣板橋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國民小學

為不服該校予以核處曠職二日二小時提出申訴,希望經公開審議還給個人應有清白及應得權益。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 台北縣00國小基於申訴人000教師具有下述情形,對於申訴人核予登記二日二小時曠職。並追扣九十一年一月份二日之薪俸。
(一)00國小於91年元月21日9時10分通知該校000教師於當天10點前到校:1.簽收重要通報。2.說明本校教師會設立之情形。
(二)000教師根據上述通報回應校方家中有三位小孩實在不便到校。
(三)00國小再於91年元月21日9時40分通知0師12點前到校:1.簽收重要通報。2.說明本校教師會設立之情形。
(四)000教師根據上述通報回應校方家中有三位小孩實在不便到校,並將於行事曆所定1月29日到校。
(五)00國小再於91年元月21日10時20分通知0師12點前到校:1.簽收重要通報。2.說明本校教師會設立之情形。
(六)000教師根據上述通報回應校方確實無法到校,且有預定之行程,將帶小孩出門。
(七)校方人事室於91年元月21日下午會同文書組長親將通報單送至000教師之住址。內容為:
1.就91年1月11日下午0師在考核委員會就編號002平時考核表,所做說明稱:「當天的會議有錄音,也燒成光碟。」提書面說明。
2.前項錄音及光碟原件及譯文三項請交人事室轉成績考核委員會。
3.接到本通報單請立即簽收。
(八)00國小再於91年元月22日上午10時30分通知000教師到校:1.簽收重要通報單及報告本校教師會設立之情形。2.1月23日下午三點召開成績考核會議。
(九)000教師方面家中無人接聽,校方在其手機語音信箱留言。
(十)00國小再於91年元月22日上午12時05分通知0師到校:1.簽收重要通報單及報告本校教師會設立之情形。2.1月23日下午三點召開成績考核會議。
(十一)000教師方面家中無人接聽,校方在其手機語音信箱留言。
(十二)00國小再於91年元月22日下午1時35分通知0師到校:1.請到校簽收重要通知單及報告本校教師會設立之情形。2.1月23日下午三點召開成績考核會議。
(十三)000教師方面家中無人接聽,校方在其手機語音信箱留言。
(十四)00國小再於91年元月22日下午3時30分通知0師到校:1.請到校簽收重要通知單及報告本校教師會設立之情形。2.1月23日下午三點召開成績考核會議。
(十五)校方聲稱已連絡上000教師,且其已經收到緊急通報通知。
(十六)校方人事室於91年1月22日下午1時通報0師請接到本通報單,兩天內到校辦理下列事項: 。
1.就91年1月11日下午0師在考核委員會就編號002平時考核表,所做說明稱:「當天的會議有錄音,也燒成光碟。」提書面說明。
2.前項錄音及光碟原件及譯文三項請交人事室轉成績考核委員會。
3.接到本通報單請立即簽收。
4.經通知未到校應依規定請假。
5.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點於本校第一會議室召開成績考核會議。
(十七)000教師就校方通知於91年1月22日上午寄出存證信函。
(十八)校方人事室於91年4月15日寄出九一北中光人通字第0001號通知函,請0師接到本通報單三天內辦理下列事項:
1.依本室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電話通知及同日通報單及台端九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郵局存證信函第一八五號辦理 。
2.台端接到本室前項電話通知通報單後未於當日、次日及一月二十三日到校,事後於一月二十九日補填假卡,僅一月二十三日十五時至十七時請病假二小時。核有未合
3.請於接到本通報單三日內提出說明或補辦請假手續。
(十九)000教師於九一年四月十七日回覆人事室通知並寄出通知書。
(二十)校方人事室於91年6月4日寄出九一北中光人通字第0006號通知函,請0師接到本通報單三天內辦理下列事項:
1.依本室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電話通知及同日通報單及台端九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郵局存證信函第一八五號辦理 。
2.台端接到本室前項電話通知通報單後未於當日、次日及一月二十三日到校,事後於一月二十九日補填假卡,僅一月二十三日十五時至十七時請病假二小時,核有未合。
3.請於接到本通報單三日內提出說明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十一)校方人事室再於91年6月6日寄出九一北中光人通字第0008號通知函,請0師於九一年六月十日下班前來人事室辦理本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經通知應於當日、次日及一月二十三日到校而未到校一事,提出說明或補辦請假事宜。若逾時拒不辦理,應予曠職登記。
1.依本室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電話通知及同日通報單及台端九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郵局存證信函第一八五號辦理 。
2.台端接到本室前項電話通知通報單後未於當日、次日及一月二十三日到校,事後於一月二十九日補填假卡,僅一月二十三日十五時至十七時請病假二小時,核有未合。
3.特再為第三次通知,事關台端權益,務請照辦。
二、校方因此就申訴人000教師經通知未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到校上班,復經該校人事室三次通知仍未補辦請假事宜,最後核予登記二日二小時曠職,並追扣九十一年一月份二日之薪俸。

理由
一、根據教育部86、6、17日台(八六)人(二)字第86054351號函及台北縣政府87、7、6八七北府教一字第204333號函、89、6、26八九北府教學字第233624號函、91、5、21九一北府教學字第0910235150號函等之內容規定,為有關未兼任行政職務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學校因課業或其他業務需要,需教師返校時,教師返校之義務及相關請假之規定函釋,其主要為鼓勵教師應利用寒暑假及公餘時間進修,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仍應返校辦理之有關函釋,非為懲處規定,校方據為懲處申訴人未返校簽收通報之條款,其法規之適用顯有未當。
二、再依校方所發通知要求申訴人返校時間,均在短短不到半天之內,其最短時間還只有五十分鐘,實有違乎一般通知應定相當期間之法理;且依校方認定,簽收通報既為一緊急事件,其能由人事室將資料親送至申訴人之住所,為何不能當場直接請申訴人簽收,非得必由申訴人返校才能完成簽收手續,實有違乎常理。
三、再者,依教育部86、6、17日台(八六)人(二)字第86054351號函釋:教師於寒暑假進修期間需返校服務,必因其有課業或其他學校行政業務需要,申訴人非為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又非有需配合行政之緊急必要,且教師會為一般人民團體,又察其通報內容為與教師會業務相關之事項,亦非學校行政之一環,實難構成有其課業或業務之需要性。
四、綜合上述,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