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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7, 02:14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五0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永和市000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該校考核申訴人九十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00國中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就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整體表現重新考核。
事實
一、 申訴人為台北縣立00國中(以下簡稱該校)教師,九十學年度兼任0年0班(以下簡稱該班)導師。
二、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電子檔書面資料為十一月十七日)第四節,校內教學視導巡堂人員000教師,紀錄申訴人在0年0班授課英語之課堂概況為:教室秩序不良,學生吵雜。
三、 九十學年度暑期,該班班親會0姓會長向教務處反應,申訴人班級經營及教學情形不佳,致學生學習情緒低落,要求更換該班導師。為此,教務處在新學期調整該班部分任課教師,學務處並未調整申訴人導師職務。
四、 九十學年上學期,該班學生參加第八節課後輔導人數,比其他各班相對減少,教務處以此指申訴人班級經營能力不佳,對學生升學輔導之態度不積極。
五、 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該班班長000以生病為由,向申訴人請病假,申訴人未予照准,0母以書面提出請假說明,申訴人仍堅持己見,經生活輔導組通知家長到校,並確認謝生需就醫後,直接同意0生請病假赴永和耕莘醫院就醫,就醫後並即返校上課。
六、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該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經十六位考核委員出席,採無記名方式投票,以十一票議決申訴人考列四條二款。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經台北縣政府核備在案。
理由
一、 按「教學輔導及紀錄教師教學情形,並適時處理或研議改進措施」,為教務處重要工作項目之一。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該校校內教學視導巡堂人員000師,巡視申訴人所授二年二十五班英語課,在巡堂紀錄表上填記「教室秩序不良,學生吵雜」後,教務處既未適時處理,亦無知會申訴人,要求改進或予說明之機會,之後也無研議輔導改善其教學措施。對此,該處指申訴人「洽公常用激烈詞句,態度並不友善,一旦書面通知,恐引發其情緒反彈」。然在本申訴議評會上,教務主任已改稱申訴人並非常用激烈詞句。學務主任亦認為申訴人態度尚溫和,公事上並未曾以激烈言詞相對,足見所指與事實不符。教務處在考績會上將該巡堂紀錄提交予考核委員,作為考核申訴人之重要依據,實有未妥。
二、 次按學務處在學生生活教育事務上,核准學生請假事宜為其業務之一,有關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該班0姓學生因病向申訴人請假未允,而由生活輔導組直接同意其病假就醫之事,在本申訴評議會上,申訴人對此解釋為當日課多,且0生就醫返校後申訴人即予關心。對此一說明,學務主任及教務主任並未提出不同之意見,0生因病也獲准就醫,事實上並未損及權益。然學務處據此認為申訴人班級經營不善,恐有失之偏頗。此外,依據申訴人所提該校每週班際生活教育競賽成績統計表,九十學年度在全三年級四十五班中,該班在總平均的排名上,上學期得第三十名,下學期得第三十六名,整體成績尚屬中等偏下,學務處未作整體客觀之評比,而指申訴人班級經營不善,自是對申訴人不公之處。
三、 再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內涵,升學輔導並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主要目的,九十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屬學生自由參加之第八節輔導課,該班學生參加人數甚少,教務處以此指申訴人班級經營能力不佳,對學生升學輔導態度不積極,難謂允當。
四、據上論結,申訴人之申訴有理,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永和市000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該校考核申訴人九十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00國中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就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整體表現重新考核。
事實
一、 申訴人為台北縣立00國中(以下簡稱該校)教師,九十學年度兼任0年0班(以下簡稱該班)導師。
二、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電子檔書面資料為十一月十七日)第四節,校內教學視導巡堂人員000教師,紀錄申訴人在0年0班授課英語之課堂概況為:教室秩序不良,學生吵雜。
三、 九十學年度暑期,該班班親會0姓會長向教務處反應,申訴人班級經營及教學情形不佳,致學生學習情緒低落,要求更換該班導師。為此,教務處在新學期調整該班部分任課教師,學務處並未調整申訴人導師職務。
四、 九十學年上學期,該班學生參加第八節課後輔導人數,比其他各班相對減少,教務處以此指申訴人班級經營能力不佳,對學生升學輔導之態度不積極。
五、 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該班班長000以生病為由,向申訴人請病假,申訴人未予照准,0母以書面提出請假說明,申訴人仍堅持己見,經生活輔導組通知家長到校,並確認謝生需就醫後,直接同意0生請病假赴永和耕莘醫院就醫,就醫後並即返校上課。
六、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該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經十六位考核委員出席,採無記名方式投票,以十一票議決申訴人考列四條二款。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經台北縣政府核備在案。
理由
一、 按「教學輔導及紀錄教師教學情形,並適時處理或研議改進措施」,為教務處重要工作項目之一。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該校校內教學視導巡堂人員000師,巡視申訴人所授二年二十五班英語課,在巡堂紀錄表上填記「教室秩序不良,學生吵雜」後,教務處既未適時處理,亦無知會申訴人,要求改進或予說明之機會,之後也無研議輔導改善其教學措施。對此,該處指申訴人「洽公常用激烈詞句,態度並不友善,一旦書面通知,恐引發其情緒反彈」。然在本申訴議評會上,教務主任已改稱申訴人並非常用激烈詞句。學務主任亦認為申訴人態度尚溫和,公事上並未曾以激烈言詞相對,足見所指與事實不符。教務處在考績會上將該巡堂紀錄提交予考核委員,作為考核申訴人之重要依據,實有未妥。
二、 次按學務處在學生生活教育事務上,核准學生請假事宜為其業務之一,有關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該班0姓學生因病向申訴人請假未允,而由生活輔導組直接同意其病假就醫之事,在本申訴評議會上,申訴人對此解釋為當日課多,且0生就醫返校後申訴人即予關心。對此一說明,學務主任及教務主任並未提出不同之意見,0生因病也獲准就醫,事實上並未損及權益。然學務處據此認為申訴人班級經營不善,恐有失之偏頗。此外,依據申訴人所提該校每週班際生活教育競賽成績統計表,九十學年度在全三年級四十五班中,該班在總平均的排名上,上學期得第三十名,下學期得第三十六名,整體成績尚屬中等偏下,學務處未作整體客觀之評比,而指申訴人班級經營不善,自是對申訴人不公之處。
三、 再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內涵,升學輔導並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主要目的,九十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屬學生自由參加之第八節輔導課,該班學生參加人數甚少,教務處以此指申訴人班級經營能力不佳,對學生升學輔導態度不積極,難謂允當。
四、據上論結,申訴人之申訴有理,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