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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7, 03:10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五三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
台北縣中和市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
為不服九十學年度考績經該校考列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九十學年度為原措施學校理化科專任教師,擔任000、000、000、000班級理化、童軍教師。
(二)原措施學校視導人員於教學視導巡堂紀錄表內有關申訴人之紀錄如下:
(1)90.09.25在000班:部分同學上課不專心,打瞌睡。
(2)90.09.28在000班:學生看漫畫書。
(3)90.10.09在000班:多位學生趴在桌上睡覺。
(4)90.11.27在000班:學生多人睡覺,未理會台上老師授課。學生交頭接耳,多人未認真聽課。
(5)91.01.07在000班:最後一排有一位靠門學生睡覺。
(6)91.03.04在000班:學生下課未擦黑板,留有上一節課內容。
(7)91.04.15在000班:學生上課時傳手機。
(8)91.04.22在000班:老師坐在講台上發呆,學生秩序吵雜。
(9)91.04.22在000班:學生約5、6人趴著聽,部分學生桌上沒有書本。
(三)原措施學校請申訴人說明四月二十二日在000、000班上課情形。申訴人解釋如下:
(1)代課000班:原任課老師安排班上寫考卷,該班秩序差之前已予以糾正,但學生態度惡劣,置之不理。
(2)000班:該班有幾位同學愛講話,聲音又大,也有認真聽講者。講話的被老師訓斥後就趴在桌上,為使其他認真聽講同學不受干擾,便不予制止,偶爾也會糾正他們沒帶課本,往後會更注意輔導這些缺點。因該班是第五節課,剛上課時全班約三分之二尚在熟睡中,需花一些時間叫醒他們,也有人叫醒後又睡著了。
(四)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因個人財物處理不當,惡性倒會,個人財物狀況及後續處理,造成學校動盪不安。申訴人一直未清償債務,以致人際關係不佳,其品德明顯有瑕疵。因校外部分債務纏身,忙於處理,無心教學,服務態度消極,教學品質不佳,學生家長亦多次反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本教育良知、公平、公正原則,不願再姑息申訴人,通過申訴人四條二款,用以提醒其改善,盼能激發申訴人專業良知,提昇教育品質。
(五)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召開第五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經出席十六位考核委員表決,
以十四票通過,議決:申訴人因教學不良及班級經營不善,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
理由
一、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辦理。查原措施學校第五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執行考核方式係由單位主管提出考列四條二款、四條三款名單,由單位主管提出說明,並提供名單內被考核人員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關於教學部分,係由教務處提供之教學輔導人員巡堂紀錄,成績考核委員依此作出議決,合先敘明。
二、 本案申訴人回覆原措施學校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之說明,述及「該班有幾位同學愛講話,聲音又大,也有認真聽講者。…因該班是第五節課,剛上課時全班約三分之二尚在熟睡中,需花一些時間叫醒他們,也有人叫醒後又睡著了。」依此難謂申訴人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之規定,是故,原措施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考核結果自應予以尊重。
三、 另原措施學校敘及「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因個人財物處理不當,惡性倒會,…,無心教學,服務態度消極,…以14票通過申訴人四條二款,用以提醒其改善,盼能激發申訴人專業良知,提昇教育品質。」「惡性倒會」係八十七學年度發生之事,原措施學校提供之書面資料,無法提供佐證申訴人「無心教學,服務態度消極」,本會未對此節作出結論,在此一併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
台北縣中和市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
為不服九十學年度考績經該校考列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九十學年度為原措施學校理化科專任教師,擔任000、000、000、000班級理化、童軍教師。
(二)原措施學校視導人員於教學視導巡堂紀錄表內有關申訴人之紀錄如下:
(1)90.09.25在000班:部分同學上課不專心,打瞌睡。
(2)90.09.28在000班:學生看漫畫書。
(3)90.10.09在000班:多位學生趴在桌上睡覺。
(4)90.11.27在000班:學生多人睡覺,未理會台上老師授課。學生交頭接耳,多人未認真聽課。
(5)91.01.07在000班:最後一排有一位靠門學生睡覺。
(6)91.03.04在000班:學生下課未擦黑板,留有上一節課內容。
(7)91.04.15在000班:學生上課時傳手機。
(8)91.04.22在000班:老師坐在講台上發呆,學生秩序吵雜。
(9)91.04.22在000班:學生約5、6人趴著聽,部分學生桌上沒有書本。
(三)原措施學校請申訴人說明四月二十二日在000、000班上課情形。申訴人解釋如下:
(1)代課000班:原任課老師安排班上寫考卷,該班秩序差之前已予以糾正,但學生態度惡劣,置之不理。
(2)000班:該班有幾位同學愛講話,聲音又大,也有認真聽講者。講話的被老師訓斥後就趴在桌上,為使其他認真聽講同學不受干擾,便不予制止,偶爾也會糾正他們沒帶課本,往後會更注意輔導這些缺點。因該班是第五節課,剛上課時全班約三分之二尚在熟睡中,需花一些時間叫醒他們,也有人叫醒後又睡著了。
(四)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因個人財物處理不當,惡性倒會,個人財物狀況及後續處理,造成學校動盪不安。申訴人一直未清償債務,以致人際關係不佳,其品德明顯有瑕疵。因校外部分債務纏身,忙於處理,無心教學,服務態度消極,教學品質不佳,學生家長亦多次反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本教育良知、公平、公正原則,不願再姑息申訴人,通過申訴人四條二款,用以提醒其改善,盼能激發申訴人專業良知,提昇教育品質。
(五)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召開第五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經出席十六位考核委員表決,
以十四票通過,議決:申訴人因教學不良及班級經營不善,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
理由
一、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辦理。查原措施學校第五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執行考核方式係由單位主管提出考列四條二款、四條三款名單,由單位主管提出說明,並提供名單內被考核人員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關於教學部分,係由教務處提供之教學輔導人員巡堂紀錄,成績考核委員依此作出議決,合先敘明。
二、 本案申訴人回覆原措施學校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之說明,述及「該班有幾位同學愛講話,聲音又大,也有認真聽講者。…因該班是第五節課,剛上課時全班約三分之二尚在熟睡中,需花一些時間叫醒他們,也有人叫醒後又睡著了。」依此難謂申訴人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之規定,是故,原措施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考核結果自應予以尊重。
三、 另原措施學校敘及「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因個人財物處理不當,惡性倒會,…,無心教學,服務態度消極,…以14票通過申訴人四條二款,用以提醒其改善,盼能激發申訴人專業良知,提昇教育品質。」「惡性倒會」係八十七學年度發生之事,原措施學校提供之書面資料,無法提供佐證申訴人「無心教學,服務態度消極」,本會未對此節作出結論,在此一併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