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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54號(班級經營不善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tpctc
2006-12-07, 03:12 PM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五四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
台北市信義區000 電話: 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

不服該校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予以考列第四條第二款,提出申訴。

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申訴人為台北縣00國中數學科專任教師。校方認為根據其教學視導情形之紀錄,申訴人授課班級學生學習態度、教室氣氛等,與其他班級相較,顯非良好,其次數有六次之多:
(一)90/10/31(000班)老師寫黑板,但有部分學生吵雜、無心上課(教學組長指示:通知生輔組協助處理,告知000師於巡堂時當下糾正)。
(二)90/11/01(000班):老師書寫板書時,台下部分學生看其他教科書。
(三)90/12/10(000班):教室後面同學睡覺。
(四)90/12/26(000班):老師在前面上課,台下亂成一片,竟有學生拿著報紙,光明正大看報。
(五)91/05/01(000班):學生十分吵鬧,老師並未處理。
(六)91/05/08(000班):學生十分吵鬧,老師似無力制止,上課效果差。
二、申訴人則認為教學時難免亦有盲點,需要校方予以提醒。但校方認為其學生上課吵雜、睡覺、看報紙,都視而不見、置之不理,一味推說視線死角,顯現其班級管理能力太差,教學態度消極。
三、申訴人認為其教學認真。校方認為申訴人教學績效不彰,教學方法、策略及態度有盲點,與學生之互動亦不良。
四、申訴人以身體不佳,連續於九十、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免擔任導師職務。學務處表示亦配合完成其心願。
五、校方根據上述事實,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所召開之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職員成績考核會議,以申訴人教學不良及班級經營不善為由,予以考列第四條第二款。


理由:
一、台北縣00國中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所召開之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職員成績考核會議中,對於教師教學部分,僅提出該校認為視導紀錄較不良,包括申訴人在內共十一人予考核委員評核,而事實上,視導被列紀錄不良之教師不只十一人,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略以:「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執行覆核,…」,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略以:「各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初核:一、審查受考核人數。二、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各項資料:…」,揆其立法意旨,乃希望考核委員能在公平公正之情形下,對每一位受考核之教師執行初核,而非依行政方面所提重點人員執行初核。是以就其考核程序而言,於法未盡允洽。
二、復以該校所提六次有關申訴人之教學視導紀錄,經該校證實亦未會知申訴人。依教學視導紀錄之用意,乃在發現教學有關之問題,以作為教師及行政單位改進之參考,而增進學生之受教權。故需於發現問題時,校方、教師及家長各方面,必以學生之最大受教利益為考量,相互研商、謀求對策,而非以之作為考核之唯一依據,漠視家長及教師瞭解問題的權利及共謀解決問題之義務,該校就此作為亦有未當之處。
三、再以該校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早上八點四十五分所作教學視導紀錄:
「91/05/01(000班):學生十分吵鬧,老師並未處理。」經申訴人表示,該節為模擬考之測驗說明時間,說明完畢所餘時間,學生自習討論,非為學校視導紀錄之數學課時間,於此,校方之視導紀錄實有待進一步詳實查核,以增其可信度。
四、又有關0年0班有位學生上課睡覺一事,經該生家長證實,曾對申訴人承諾,若該生能至學校上課,就算睡覺亦總比讓他在校外遊蕩好,非如學校所言為申訴人放任不管所致。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七、八、九條之相關規定,教師、行政方面應會同研商輔導該生,而非僅以發現個案問題,即作為教師考核之依據。
五、綜合上述,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