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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7, 01:50 PM   #1
tp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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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45號(縣外介聘成功未前往致記過一次&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四五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中
台北縣板橋000 電話:(02) 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該校因其達成縣外介聘,卻申請放棄介聘,而依法令規定予以記過一次處分,故提出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本縣00國中000教師參加九十一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學聯合介聘,並達成介聘,至高雄縣00國中在案,並經審查通過。
二、其後0師因與原學校同事論及婚嫁,而向原學校(北縣00國中)及達成介聘學校(高雄縣00國中)提出返回原校之請求,並經兩校教評會之通過,且原學校同意調入之教師000老師,留任該校,不予以退回,而該校則另提供缺額予0師返回任教。此事該校並行文台北縣政府請求核准。
三、台北縣政府對該校之請求一方面予以同意備查,一方面則要求該校依「九十一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0師行政懲處,並於二週內報府備查。
四、該校考核會即依前述作業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予0師記過一次之行政處分。
五、0師認為其放棄介聘非「無故」,且已經二校教評會之通過。而調入00國中之教師並未予以退回,亦無「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之情形,故而提出申訴。


理由
一、九十一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九條規定:「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其中「無故」乃是事件之原因,「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乃是事件之結果,此二者具有因果關係,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即不構成要件之該當性!不能依本條規定懲處,在此應先予說明。
二、本案0師未到高雄縣00國中報到,其所持理由為,事後與原校同事論及婚嫁,為避免將來婚後夫妻二人分隔兩地,故而請求高雄縣00國中取消介聘並獲該校教評會之同意。惟此係考量個人主觀意願及利益因素,仍具有「期待可能性」,尚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其主張「並非無故」理由並不恰當。
三、又0師於言詞辯論時,舉證說明00國中事後確已聘請到0師大學之同學到該校服務,原服務之學校亦將調入之教師000老師,留任該校,並未予以退回,凡此均可證明並無「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之情形。對於0師之主張,縣府持反對見解,認為0師未依規定報到,除造成其他參加介聘教師喪失至該校服務之機會,亦對該校人事作業安排形成困擾,而原服務學校為避免影響桃園縣已調入教師之任教權益,需另增開缺額讓0師返回學校服務,才未影響該名調入教師之權益,故0師聲稱「未造成他人權利受損」確與事實不符!惟本會認為,是否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應依客觀存在的事實認定,首先,言詞辯論時本會曾對學校詢問是否因此造成學校權益受損,學校回答:沒感覺,僅依法令之規定行事,可見學校並未有事實上之權益受損。學校教評會同意另增開缺額讓0師返回學校服務乃該校客觀之考量,該校也可不開缺,對此學校仍有主控權,不應因此認為學校權益受損,且學校若權益受損,而仍願意讓0師返回任教,邏輯推理亦不通,況縣府對學校此一措施亦同意予以核備,若事後再主張學校權利受損,豈不說明了縣府監督不周,其次縣府主張0師未依規定報到會造成其他參加介聘教師喪失至該校服務之機會,此一「期待權」客觀上亦不可能實現,蓋0師「論及婚嫁」乃發生於介聘達成之後,欲從條文規範,要求0師於申請介聘前放棄介聘,是「無期待之可能性」也。基於上述,本會認為0師主張並無「因而造成他人權益受損」之情,尚非無理!縣府之主張應予揚棄,是故本案依前述理由一、之說明,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四、再查前述「作業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去年並未列入規範,今年之所以列入乃具行政目的之考量,此種為達行政目的之「技術規範」,其適用時應特別注意個案之差異性,才不致於傷害到原法令之精神,本案0師所持理由乃「介聘後論及婚嫁,為避免將來婚後夫妻二人分隔兩地,故而放棄介聘」。此一點依該「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精神觀察,應頗符合,若因此一理由乃個人之因素即給予懲罰,實有違原法令之精神。
五、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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