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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7, 01:5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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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46號(縣外介聘成功未前往致記過一次&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四六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板橋市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依照台北縣政府函示,將其記過之懲處,而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之考績懲處不予維持。

事實
一、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新進之教師。
二、申訴人參加九十一年台閩地區公立國中小教師縣外介聘,因介聘分發作業資料不足,僅顯示澎湖縣「00國中」,致使申訴人以為是澎湖本島之學校而選填之。介聘成功之後,才得知是澎湖離島的00國中鳥嶼分部。因與申訴人意願不符,而放棄介聘結果。
三、經台北縣政府91年7月10日北府教學字第0910431091號,函示原措施學校:應依「九十一年台閩地區公立國中小教師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分,並管制其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
四、原措施學校依據縣府函文,於91年7月24日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中曾提建議函覆縣府,是否體恤申訴人實際面臨的狀況,惟認為效果將有限,因此建議此案應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由公平第三者來論斷,最後決議予以申訴人記過一次之行政懲處,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二款,並請人事單位提供申訴法令相關協助。
五、當事人不服,爰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行政單位提供之資訊應明確,才能獲得人民的信賴。查申訴人指稱:『…當初填報介聘之資料只有顯示「澎湖縣00國中」…』,致使申訴人依此訊息填報志願,此亦為教育局相關業務承辦人蒞會說明時,確認之事實。
二、介聘成功之後,申訴人才得知是澎湖離島的00國中鳥嶼分部,而放棄介聘結果。因行政作業資訊之不完備,造成介聘結果與申訴人所認知不相同,而歸責於申訴人,實欠公平,若再依此予以記過之處分,更難謂允當。
三、另按,有關「九十一年台閩地區公立國中小教師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該要點第十九條懲處之規定,其法律階級及效力,是否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優越原則」、「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建議聯合介聘委員會邀請學者專家審慎研議,避免日後產生適用上爭議及侵權之疑義,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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