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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1, 08:59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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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51號(教師私下調課由實習教師上課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五一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000
臺北縣立00高級中學
臺北縣三重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高級中學
不服明德高中將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考績考核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公允之處置。
事實
一、 原措施學校以申訴人於九十一學年度常私下調課,導致學生在教室無教師上課;及由實習老師在教室上課而申訴人並未在場指導等原因,以全體委員十三票通過,決議將其九十一學年度年終考核考列四條二款。
二、 申訴人對此表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 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此合先敘明。
二、 經查本案之措施機關明德高中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名單,將教師兼圖書館主任000及教師兼秘書000列為當然委員;又九十二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中亦仍列教師兼秘書000列為當然委員,明顯違反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影響申訴人程序保障權益甚鉅。
三、 程序不備,實體不論。本申訴案以程序審查終結,申訴人申訴為有理由,原措施機關應撤銷原處分,改依上述相關規定組織合法之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就當事人之績效為審議,始謂公平允當。
四、 據上結論,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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