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北縣教申(四)字第062號(違反代理教師聘約致解聘&申訴不受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六二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新莊市00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臺北縣土城市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無
申訴人以不服臺北縣新莊市00國民小學違反代理教師聘約,無故解職為由,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不受理。
事實
一、申訴人000為臺北縣新莊市00國民小學公開甄選之特教代理教師,擔任聽障巡迴輔導老師,聘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止。
二、申訴人於任職聽障巡迴輔導教師期間,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特教課承辦人表示,因申訴人未能按時出勤且有學生家長質疑其專業能力,希望學校俟縣府來文後,將本案送學校教評會處理。
三、該校請申訴人返校協助整理資料,並告知縣府將來文,就有關情事請學校教評會處理。申訴人即自行離職。
四、申訴人就上述事實認為係遭學校欺瞞,誤以為代理教師職缺已經結束而提出離職。
五、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 本件申訴案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邀請申訴人(得偕同一人到場陳述意見)、該校輔導主任、特教組長及教育局業務承辦人到場說明及陳述意見,惟申訴人於評議當日並未出席本會,本會即依申訴書及上述出席人員說明逕為評議,合先敘明。
二、 申訴人於任職聽障巡迴輔導教師期間,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特教課承辦人表示,因申訴人未能按時出勤且有學生家長質疑其專業能力,希望學校俟縣府來文後,將本案送學校教評會處理,此有臺北縣政府特教課業務承辦人出席本會說明,及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北府特教字第0930062312號函行文00國小,檢送申訴人「九十二年九月至十月十五日期間,擔任聽障巡迴輔導老師服務績效及相關個案會議簽到簿」為證,該校請申訴人返校協助整理資料,並告知縣府將來文,就有關情事請學校教評會處理。申訴人即自行離職。該校並無申訴人所稱「無故解職」及代理職務已經結束等情事。
三、 本件申訴案之申訴人為代理教師身分,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申訴人就其代理教師身分,亦得據以向本會提出申訴,惟申訴人係自行離職,該校對申訴人並無任何措施可言,本件申訴案未符合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訴人據以提出申訴並無實益可言。
四、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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