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54號(教學不力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五六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永和市00國中教師
台北縣中和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永和市00國民中學
為不服該校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第四條第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上課常以本身經歷為話題東拉西扯,耗費過多時間影響課程之正常進行,且內容多為其懷才不遇,牢騷滿腹,與學生學習毫不相干,是以時常引起家長抱怨反彈。
二、排定之理化課改上地球科學課。
三、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星期四第二節九時三十七分(已上課十二分鐘)教學輔導人員巡堂時發現0年0班任課教師未進教室,學生四處走動聊天、秩序不佳,教務處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解釋因上課進教室途中,折返影印店及辦公室拿取補發之學測試題、影印之講義及相關資料、致短時間未進教室。
理由
一、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欲考列為第四條第一款,必須符合第四條第一款各目之規定。查申訴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星期四第二節上課遲到十二分鐘,以致0年0班學生於教室空等,於此申訴人已不符第四條第一款第七目之規定:「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故校方考列申訴人第四條第二款,並無違法或不當。
二、 按「各校對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家長反應申訴人上課東拉西扯耗費過多時間,致影響課程之正常進行一事,原措施學校並無任何紀錄,故本會不予評議,在此併予敘明。
三、 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七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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