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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8, 03:2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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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12號(校長辦理採購案有疏失致申誡乙次&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一二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八里鄉00國小校長
臺北縣八里鄉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
申訴人為不服臺北縣政府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一目﹂懲處申誡乙次,提出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係臺北縣八里鄉00國小校長。
  二、原措施機關臺北縣政府於91年10月28日以北府人二字第0910623442號令,核定申訴人申誡乙次。
三、00國小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辦理﹁行政辦公及教學設備﹂︵決標日期: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採購案,涉有限制太陽能碼錶、下棋用及桌上用計時鐘規格,致僅能向特定廠商購得,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四、臺北縣政府因申訴人任職00國小校長,辦理前揭﹁行政辦公及教學設備﹂採購案,涉有未落實訪價及限制特殊規格之情,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一目﹂懲處申誡乙次。
五、申訴人對此表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 首依「教師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校長、園長於收受考核結果通知後,如有不服者,得提出申訴,其申訴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辦理。﹂申訴人為不服被臺北縣政府予以記申誡乙事,依前述規定向本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本會依法予以受理評議,於此合先敘明。
二、 次依申訴人陳稱:渠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辦理﹁行政辦公及教學設備﹂採購案,切實遵循法定採購程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其依職權核定之預算書且經縣府審核通過,並於縣府公開招標,絕無迴避臺北縣政府之監督;且曾多次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討論各項招標細節,並依其指示修正,以能完全符合政府採購規範。所採購之項目,事前曾經依預算召開採購會議,擬定學校需求項目及優先順序,並向網路、市面商家、及各方廠商寄送之型錄中詢價,並附有報價單,然當年度之價格與現在之價格有差別,且採購數量之多寡,也會影響價格。又本案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有關規格部分,皆依據需求規格加以放寬,所採購之太陽能碼錶、下棋用及桌上用計時鐘等物品總計未達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僅占採購案金額不足千分之一,實無限制競爭之可能:::云云。原措施機關臺北縣政府則以:申訴人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辦理﹁行政辦公及教學設備﹂採購案,涉有限制太陽能碼錶、下棋用及桌上用計時鐘規格,致僅能向特定廠商購得,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疏失,故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一目記申誡乙次。
且依原措施機關派員到本會陳稱:學校採購項目中所列之太陽能碼錶、下棋用及桌上用計時鐘等物品其規格係屬奧運規格用品,採購之前是否已考慮到學生的使用需求?是否考慮到故障率?按在新設校之情況下,設備上是否應先求擁有一般性規格之物品,再求高標準及精緻化?此乃縣府在教育經費使用效益上之考量。另就學校是否落實訪價部分而言,倘若學校僅就參考廠商提供之型錄加以抄錄,抑或僅僅提出三家估價單,甚或在一些壓力之下進行採購,而未就所採購之物品在市場上究係屬於何等級?一般普遍使用狀況如何?是否符合學校需求性?:::等情形去市場上做了解,則與實際上按政府採購法之原意,乃在採購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而言,尚難謂並未違反不得限制性採購或限制規格之規定。又學校在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之後,雖在第二次公開招標相關資料中已塗去﹁進口品﹂字樣,但實質上限制規格之作用是否仍然存在仍屬存疑?:::云云。
上述所稱採購案之疏失,申訴人縱非故意違誤,仍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因此申訴人辦理該項採購案就上述疑義涉有未落實訪價及限制特殊規格之可能,尚難謂無行政疏失情事,於此一併敘明。
三、 再依本會評議結果以:按「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訂有明文;次按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本案迭經本會查詢結果,發現學校之整體採購過程,計有下列缺失:
︵一︶申訴人所謂預算採購會議僅是四人協調會議,並未做成會議紀錄。
︵二︶原措施機關所核備者乃學校呈報之預算書,並非合約書,經本會仔細比對結果,該預算書中所列之規格,與得標廠商提供之規格諸多不符。
︵三︶學校在開始招標公告時,曾要求參加招標之廠商提供貨品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
︵四︶合約書所列採購物品中,雖未載明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惟招標公開說明書中所列規格,即與廠商提供之型錄所載相同。
按申訴人係辦理所屬學校採購案之直接負責人,首應遵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相關程序方謂適法,對於所採購之物品應落實訪價,並不得限制特殊規格,避免因故意或過失有圖利他人之嫌,否則於國家財政艱鉅之際,有失公務員戮力為公節省公帑之責。
查本件申訴人所稱並無未落實訪價及限制特殊規格之情形,依原措施機關之說明及本會查詢結果,足認原措施機關之懲處決定過程,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情事,自不能任由申訴人恣意指摘不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應認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四  月  十八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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