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返回   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 類別 >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書案例
申訴評議書案例 單行法規及函文 教師申訴參考資料 教師法令諮詢及申訴 申評委員介紹 搜尋論壇 今日新文章 標記所有討論區已讀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顯示模式
舊 2006-11-20, 12:20 PM   #1
tpctc
 
文章: n/a
[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17號(差勤致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 ○一七號

申訴人:***(男)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板橋市******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00國中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渠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擔任00國中專任教師,早上未到課達八次之 多。
(二)在00國中教務主任多次當面溝通仍未改善之情況下,告知渠將提考績會討論,後經該校期末考績會討論,通過以四條二款處理。

理由:
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任00國中理化專任教師,多達八次缺課紀錄,渠雖以耳疾及致力於課程、教材之編輯為缺課之理由,然根據『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教師請假之規定,渠實可依此請假療治耳疾,待身體康復,再行銷假上課,以維個人權益。再者,致力於教材、課程之研究及編輯,本為教師應盡之責任,如何能以此曠廢正常之教學,據此,申訴人實有違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精神,且該校教務主任當面溝通之時,實應將個人困難作好妥適協調,故後經該校作成四條二款處理,實未有過當。據上結論,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此帖於 2006-11-20 02:18 PM 被 tpctc 編輯.
 
回覆時引用此帖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搜尋本主題:

進階搜尋
顯示模式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圖示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啟用 HTML 語法
論壇跳轉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7:16 A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2
版權所有 ©2000 - 2024,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