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22號(教學不力親師互動不佳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22號
申訴人:○○○ 民國○○年○○月○○日
性別:女性 身分證字號:Y○○○○○○○○○
所屬學校:臺北縣立○○國民中學教師
住址:臺北市○○區○○路○○段○○號○○樓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國民中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為不服「93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4條1項3款」,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於93學年度擔任○○國中之○○科教師。申訴人於93年11月22日第六節數學課時未將手機關閉,以致鈴響,申訴人聲稱馬上關機,但已影響學生上課,此種情形已非初次。94年4月1日教學研究會,申訴人未參加,原措施學校以手機與之聯絡,亦無法連絡上,原措施學校因以上情形非初次發生,申訴人無課一向隨時離校,因此不擬給予補請假或補簽到,且以曠職論,並列為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之依據。再而申訴人於94年申請縣內介聘,根據其積分表內的研習積分欄顯示最近連續5年內研習次數為0次,積分為0分。
二、申訴人從87年進入原措施學校服務以來,與導師、家長、學生互動均不佳,其課務配授任何一個班級皆遭反彈,原措施學校則必須將其課務配給導師較為積極班級經營者,請該班導師加以協助申訴人之班級管理及授課。甚至申訴人上○○○班○○課時,該班家長必須輪流至該班隨堂監督。
三、93學年度申訴人任教之○○○班學生反應申訴人上課時有以下情事:如教室秩序吵雜及教學技巧不佳,無法有效學習。課餘時間常不在校,學生有問題求助無門。月考時無正當理由直指學生作弊,不給分數,經學生抗議又給分數。動輒將學生之行為記以警告或小過,忽略教師應有之訓輔技能,徒增學生之不良紀錄,讓學生無法心服口服。
四、原措施學校針對申訴人之教學情況,組成輔導小組,觀察與輔導,並給予申訴人多項改進的建議,但是成效不彰。
五、原措施學校於93年度於召開成績考核會議,以申訴人之教學不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條第1項第2款,僅以符合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及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有曠課或曠職紀錄者」予以考核。
六、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申訴人於上課期間手機未關閉以致鈴響,申訴人稱馬上關閉手機,但已影響學生受教之權益,且此種情況已非初次發生,且原措施學校亦曾於公開會議中告知教師上課要關閉手機。
二、94年4月1日教學研究會申訴人未參加,申訴人於申訴書上記載:因忙於幫學生複習數學,而忘了開會。而申訴人出席本會時又聲稱當時在辦公室的沙發睡覺,原措施學校試以手機與之聯絡,亦無法連絡上,辦公室中亦無同事見申訴人於辦公室睡覺。本會認為申訴人之說詞反覆,不足以採信。而依原措施學校之教師聘約第10條規定「乙方授課時數、留校時間及出席校內舉辦之各項慶典、集會均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乙方並應出席各種有關會議及履行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甲方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且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之義務。申訴人顯然違反教師必須從事有關教學研究之義務。又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原措施學校最後以曠職論處,並無不當。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7目及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之規定,曠職僅能以符合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考列之。
三、申訴人多年來在班級經營管理及學生之教學輔導上師生的互動皆不佳,教學技巧亦待改善,甚而申訴人上課時該班導師或家長必須協助班級管理或隨堂監督。且其所任教之班級因申訴人之故大多不願開輔導課,或請其他數學老師授課,原措施學校嘗試輔導之,但效果不彰,導致原措施學校在編配課務上發生困難,各班級之導師無人願與之配課。據此申訴人於該年度考核時,並不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2目及第4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目之規定,原措施學校以符合第4條第1項3款第1目考核之,亦無過當。
四、據上結論,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