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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7, 03:1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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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n/a
[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55號(班級經營不善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五五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永和市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永和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永和市00國民中學

申訴人為不服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被考列四條一項二款,提出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數學科教師,九十學年度兼任000班導師。
二、原措施學校認為申訴人有下列三項缺失,經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14票比2票通過,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考列「四條二款」:
(一)班級經營不力。
(二)期末藝能科紙筆測驗監考遲到10分鐘並未請假。
(三)教學不用心,屢為家長不滿。
三、申訴人認定上述三項考核理由係由教務主任主導,且皆無具體佐證,又該校考核委員會對此未加詳查,予以當場對質,率爾遽斷,故對此表示不服,特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不排名次,似僅就學生個人成績而言,至於班級整體成績是否適用,參照國家競爭力排行、各項學藝競賽等活動,均屬榮譽性質之團體競賽,未見明文禁止。又學校舉辦生活教育競賽,依早、午、晚不同時段並以合議加分方式之非懲罰性措施為之,評分結果已具有相對客觀性,評分之標準、辦法:::等既已經充分說明溝通,並無異議後公佈實施,且每天均將競賽結果公布週知,評定結果自可作為導師改進班級經營之參考。又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一條後段之規定,對於教師之考核仍應檢附相關資料列入考績初核。申訴人坦承原措施學校並未明確言明不將此項競賽結果列入考核(且辯稱其歷經此次考績案後,「九十一學年度」之前五週班級之成績大有進步),而執行單位對於申訴人班級吵鬧時均有當場處理;然申訴人就此項競賽漠不關心於前,容忍班級成績經常敬陪末座於後,遠遜於其他班級,對於班級經營之消極心態,進而影響其對於學生之身教,對於訓輔工作難謂效果良好。
二、原措施學校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於學生藝能學科認知部分依法每學期舉辦一次定期考查,因法無明文禁止,又依該校一般作息(早上7:30召開導師會報)、課程已排滿、同年級班會因聯課活動場地不敷使用而不同時段、並依往年實施體育科定期測驗之慣例,將藝能
科定期考查之時間,按慣例調整並公佈周知且一再提醒,申訴人既坦承知悉於前,並未積極表示反對,卻因疏忽遲到監考於後,雖係僅此一次紀錄,但相較於其他同事均能準時監考,就共同之形式上公平正義而言,其對校務之配合仍待改進,尚難謂與︻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規定相符。
三、再依原措施學校對於編排數學科任課教師,雖經排定公佈在前,並經施行達二週在後,但因事後原排定之0老師不願繼續任教,遂改排定申訴人任教,以致於學生不適應而該班導師、家長遂根據課表要求換回0老師,惟同是任教數學,倘若彼此不分軒輊而做此一要求,似值商榷,於此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六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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