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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7, 03:54 PM   #1
tp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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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文]臺北縣政府函北府教學字第0940587239號函(有關教師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北府教學字第0940587239號 教育局學管課虞邦敏 (02)29603456#2624
94/09/12 ~ 94/12/31 2005/9/12 AM 11:17:01

受文者
縣立國小、縣立國中、公立幼稚園、國小補校、縣立高中、縣立高職

主旨
修正「臺北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為「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並自發布日生效;各校專任教師兼代課(超)鐘點費之支領,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內容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及第12條規定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二、各校專任教師兼代課(超)鐘點費之支領,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在校內兼課每週以4節為限,但在同一班級同一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超過4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兼任,不受4節限制。代課每週以5節為限,但在同一班級同一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超過5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代課,不受5節限制。
(二)高中(職)部專任教師在校內兼課每週以6節為限,代課每週以5節為限,但在同一班級同一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超過5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代課,不受5節限制。
(三)上班時間內之兼課復代課依(一)(二)規定之上限併計,每週不得超過9節,且校內、外之兼課、代課時數,應合併計算。上班時間以外(含夜補校)之兼課復代課,每週不得超過9節,其計算方式同前,惟得不與上班時間內之兼代課節數併計。
(四)校長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課、代課者,適用(一)(二)(三)之規定。
(五)中等學校依課程標準排配課,且全校教師均已依規定折算時數,並達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後,始得依規定支領兼代課鐘點費:整學期兼、代課之教師鐘點費支給,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兼、代課節數計算之節數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兼、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1週之上課節數;非整學期兼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未實際兼、代課之節數均不予發給。兼課課程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且應列冊按月核發。
(六)小學教師於上班時間內之兼課鐘點費支領,應授足「每週授課分鐘數參照值」後,始得按實際超出鐘點並比照(五)規定發給;代課教師鐘點費之支給,以「有代課事實即可支領代課費」為原則。


關鍵詞(搜尋用)
兼代課補充規定

附件
兼代課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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