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58號(出勤情況不佳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五八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000
臺北縣立00高級中學專任教師
臺北縣三峽鎮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高級中學
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將其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四條二款﹂,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公允之措施。
事實
一、申訴人任職於00高中,為美術專任教師。
二、原措施學校因認申訴人經查堂未到教室上課亦未請假及上課遲到等情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經全體出席委員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以九票比二票決議將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考績考列為「四條二款」並報府核備。惟縣府將考列教師四條二款及四條三款部份不予核備,發回該校重新審議,該校復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再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由九十二學年度新任考績委員以全體出席委員十三票通過,追認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考績考列為「四條二款」。
三、申訴人對此表示不服,依法爰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於此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名單中,將教師兼圖書館主任000及教師兼秘書000列為當然委員,該二名委員並實際參與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之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且該校旋於九十二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名單中,復將教師兼秘書000列為當然委員,該名委員並實際參與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召開之九十二學年度教師成績重新考核追認會議,明顯違反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影響申訴人之程序保障權益甚鉅。
三、程序不備,實體不論。本申訴案以程序審查終結,申訴人之申訴為有理由,原措施學校應撤銷原處分,改依上述相關規定另為組織合法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重新就申訴人該學年度之考績為審議,始謂公平允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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