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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2, 05:0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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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40號(教學不力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40號
申訴人:○○○ 女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M○○○○○○○○○
服務機關及職稱:臺北縣○○市○○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縣○○市○○街○○巷○○弄○○號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為不服臺北縣○○市○○國民小學將申訴人93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為由。

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申訴人擔任○年○班導師期間,原措施學校及臺北縣政府陸續接獲家長投書,稱申訴人有諸多教學及管教不當之處,經原措施學校調查並擬定不適任教師輔導計畫、召開教師輔導會議、親師溝通會議。
二、94年8月2日、9月14日原措施學校兩次召開成績考核會議,決議申訴人考核第4條第1項第1款,惟臺北縣政府認為依原措施學校現場教學視導紀錄,申訴人表現與考核會議紀錄所言不符,原措施學校是否確實依視導紀錄進行討論,仍有疑義,另會議紀錄提及申訴人教學認真優良,但某些做法未能獲家長認同,顯不符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等等,因此請原措施學校重新審議。
三、原措施學校於94年12月5日召開94學年度第3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認為申訴人對教學認真投入,可能某些做法未能獲家長認同,宜更加耐心向家長解釋,以免善意遭到誤解,考列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2款。
四、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於94年10月3日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9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為配合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及93年6月23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修正增訂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及解決本辦法施行以來,實務執行相關疑義。其中修正第9條有關成績考核委員組成、任期,刪除總務及實習輔導主管,增列教師會代表一人為成績考核委員會當然委員,並修正委員之任期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二、查原措施學校於94年12月5日召開94學年度第3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為配合新修正第9條規定,因總務主任不列入當然委員,因此其缺額直接依9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選舉得票數高低,由黃○○師遞補。且委員任期亦逕自更改為94年10月5日至95年8月31日止。
三、原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係因增訂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且委員之任期、組成皆配合修正,申訴人成績考核程序在未終結前,據以考核之法規有變更者,依程序從新原則,原措施學校應依新修正第9條條文規定,重新票選成績考核委員。
四、本件申訴案以程序審查終結為有理由,原措施學校應依新修正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組成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審議申訴人成績考核事項。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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