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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1-20, 12:26 PM   #1
tp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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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19號(班級經營不善致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 ○一九號
申訴人:***(男)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00國中教師
北市 、、、、、、、、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台北縣00國中將渠八十七學年度任職該校之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案,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壹、台北縣00國中八十八年六月三日教評會會議,決議事項略謂:、、、班***老師:等,列為專案輔導,訓導處應召開「教師班級經營」座談會,並個別通知改善。


貳、台北縣00國中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由校長主持,召開「班級經營管理與教學實施座談會」之專案輔導,並於六月十日發函通知申訴人有關該校教評會所提具體事實:(一) 、、、班上音樂課時,找學生至校外買尿布。(二)法律會考時,全班集體作弊。(三)班級經營不善--每天缺席很多,整潔、秩序都差。


參、申訴人陳述辯稱
(一)買尿布係學生製作科展之用;唯查申訴人於該班上國文課時間差遣二位女學生外出至板聯社為申訴人購買自己小孩(男嬰)需用之尿布,又因尺寸不合,令學生再去調換,事為該校同仁撞見。且該班科展題目係生物科「致命吸引力之毛氈苔的美麗陷阱」與尿布毫不相干,申訴人所辯應係不實。

(二)有關法律會考全班作弊之事;該次會考乃是由法務部統一出題,各校自訂時間考試。學生雖早已由補習班或他校學生得知答案,但查該校法律會考一向由各班導師自行監考,申訴人於監考時,放縱班上學生集體作弊,身為導師為 爭取班上高分,竟對學生作了違反教育之錯誤示範。

(三)至於班級經營不善乙節;申訴人認為該班整潔、秩序未列最末亦未被罰「寒、暑假到校打掃」為由辯解。其缺席人數多,係因甄選錄取後學生缺席增多所致,且已與學生及家長聯絡、勸導,其個人亦感無可奈何。唯據該校所附資料顯示(附件五、六);申訴人所經營之班級雖非最差,但也不是最優良,其資料理當適合作為年度通盤考核之依據。


肆、台北縣00國中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召開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會 議有關申訴人之決議事項為:除教評會所提之具體事實(前述三項)外,又列舉學生聯絡簿未親自批改,而交由班上學生蓋章、評語,經校長糾正後,始由申訴人評閱。該校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會議依據前述之理由並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合議考核申訴人四條二款。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此帖於 2006-11-20 02:22 PM 被 tpctc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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