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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1-20, 01:36 PM   #1
tpctc
 
文章: n/a
[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25號(教學及處理業務不力致考績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二五號
申訴人 ○○○男民國 ○○○年 ◎月 ○○日
身份證字號 ○○○○
台北縣00國中
台北市 ○○○○○○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中
為不服本縣00國中考核渠八十七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壹、申訴人該班學生 xxx、 xxx、 xxx長期曠課未到校,申訴人未主動回報,且其填寫之中輟異動情形報告表有誤。

貳、八十八年五月十日有民眾陳情申訴人上課不認真等情事,經縣府來文請00國中 查辦,見復在案。

參、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申訴人將該校0年0班上午課程更改為烤肉,但未事前向學校報備,且使得該節原任課教師欲到教室上課時,撲了個空。

肆、申訴人於課堂中就學校行政措施與學生共同討論。

伍、綜合上述各點,00國中八十七學年度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議考核申訴人為四條二款。

理由
壹、依據「台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作業及復學輔導流程」,申訴人職為導師,就中輟生應有聯繫、記錄、並向校方報備之義務。查申訴人對於該班中輟生已親自或打電話或託學生去找,並將其聯繫情形記錄於輔導卡中。申訴人亦曾詢問校方該如何處理,然校方僅告知需記載於輔導記錄卡上,致申訴人未按時以中輟單報備。申訴人在處理程序上縱有疏漏,然對該班中輟生則已致力去掌握及關心。校方對於第一次帶班之申訴人,實應以行政輔導教學之立場加以協助為是。

貳、據縣府來函,有民眾檢舉申訴人上課不認真等情事。然除非有公正、詳實且充分之證據可證明申訴人上課確有失職之情事,應不得僅以之為考核依據。

參、關於申訴人未報備,私將六月十五日課程更改為全班烤肉一事,查申訴人事前確已知會其他任課教師,其雖未向學校報備,然其時大部份畢業班既已安排烤肉活動,校方實應以同一標準公正處理。

肆、申訴人於上課時間提出校園生活中之事務與學生討論,乃民主法治教育之一環。校方不宜過度干涉,以提供師生一開放、無懼之教育環境。

綜合上述各點,申訴人之申訴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林玉體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此帖於 2006-11-20 02:20 PM 被 tpctc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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