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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4, 03:5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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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05號(事病假超過28天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0五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000
臺北縣立00國民小學教師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國民小學
申訴人不服臺北縣立00國民小學以事病假合計逾二十八天為由將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四條三款」提出申訴,希望改考列「四條一款」,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000(以下簡稱申訴人)於九十學年度內事病假請假合計超過二十八天。
二、申訴人表示於該年度內曾詢問兼辦人事000在不影響考績的情況下請病假的上限天數,兼辦人事000告知是二十八天但必須有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
三、兼辦人事000表示曾拿出「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供申訴人參考,此部份申訴人未予否認。
四、申訴人認為渠之所以會請事病假超過二十八天乃是因為兼辦人事000錯誤告知所致,此事由應歸責於 兼辦人事000而不可歸責於申訴人。

理由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者,得免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由校長逕行考核之」。原措施學校00國民小學考核程序合法,合先說明。
二、申訴人於九十學年度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天,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已無法考列第四條第二款,原措施學校00國民小學將其年度考績考列第四條第三款可謂合法且適當。
三、申訴人指稱渠之所以會請事病假超過二十八天乃是因為兼辦人事000錯誤告知所致,此事由應歸責於
兼辦人事000而不可歸責于申訴人;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乃是公開陳列之法令,自民國六十年七月廿一日教育部訂定發布至今已逾三十年,網際網路亦可隨時下載,申訴人側身教師業已多年,對於自己切身之考核法令未予關心注意,卻將自己疏失歸責兼辦人事000之錯誤告知,其理由殊不足採。且申訴人亦不否認兼辦人事000曾拿「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供其參閱,此當已盡人事之告知義務。
四、申訴人質疑考核通知書由現任校長000具名有偽造文書嫌疑乙事,因本案核發申訴人考核通知書時已在九十一學年度,由現任校長具名本會認為應為妥適且合法,更且,是否有偽造公文書之犯罪行為,應為法院職權範圍之事,非本會所能正確判斷。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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