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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4, 04:0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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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10號(教學及輔導與管教學生失當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一0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00高級中學專任教師
臺北縣樹林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00高級中學
申訴人為不服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被考列為「四條三款」,提出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1﹑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專任教師。
2﹑原措施學校認為申訴人具有下列事由,經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過半數通過,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考列「四條三款」:
(1)指控同仁性騷擾並提出申訴,經本校性騷擾申評會決定不構成性騷擾,懷疑0師疑似有精神上之問題。
(2)黑板書寫罵人字句罵老師並叫學生唸。
(3)學生上課看0師即被懷疑為對老師有不當遐想,不看她就被認為沒專心聽課。
(4)常懷疑學生間有曖昧關係,藉此大作文章。
(5)家長陳情生理衛生不佳,曾於課堂上尿褲子,顯現於衣物上,使學生難為情。
(6)男老師看她,就說對她性騷擾,並且在上課時於學生面前陳述,造成學校老師困擾。
(7)在辦公室懷疑同事偷她東西或對她騷擾或窺探她隱私,造成其他老師受傷害,影響教學。
(8)家長學生陳情有關0師生活品德方面情形。
3﹑申訴人認定上述考核理由係由校方以未查證之事,先批評其教學有瑕疵,再加以品德不良之罪名,導致申訴人之考績被評為「丙等」,故對此表示不服,特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 首依【臺北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原則】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意旨觀之,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外,凡學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均屬本原則所稱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查本案中,申訴人指控原措施學校000等三位老師性騷擾乙案,既經該校性騷擾申評會評議決定於前,復經本會要求交互對質、現場示範於後,當事人雙方各執己見,莫衷一是,甚且雙方均未能進一步提出有利之證據佐證,以釐清事實真相,令人無法形成確信其為真實之心證,尚難遽認原措施學校被指控之000等三位老師彼等構成性騷擾之行為,要難謂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另有關該校性騷擾申評會認定申訴人疑似有精神上之問題部分,須俟相關專業機構、人員鑑定後始能確定,故本會不予評議,於此合先敘明。
二、 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觀之,教師肩負對於學生傳道、授業、解惑之重任,言行舉止更須謹言慎行,身教、言教並重,以為學生學習之楷模、榜樣。經查本案中,申訴人在課堂上辱罵該校000老師“bitch”一事,於經申訴人確認無誤之親筆信函中獲得證實,故須注意個人情緒之掌控及對學生所產生之負面影響。準此,申訴人之行為尚難謂完全符合上述規定,於此一併敘明。
三、 再依行政法學上重視公益要求之原則觀之,除破壞或影響國家社會之法律秩序,而具有公益上之必要外,公益與私益須為同等之考量。惟本案中,申訴人指控原措施學校男老師性騷擾乙案,既經該校教評會移送性騷擾申評會評議決定;且對於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所為之考核結果,如均有不服,應循正當程序提起申訴或訴訟以為救濟,而並非就主觀上之認定,即採取到處散播攻訐、加諸於其他老師類似語言暴力之方式不勝枚舉,以求宣洩不平。申訴人此等行為,業已導致人心惶惶,深怕動輒得咎,戒慎恐懼,影響校園整體和諧之氣氛、老師教學情緒之穩定,兼損及學生受教之權益,其因私益害及公益,核與上述原則有違。
四、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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