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25號(訓輔工作不當致申誡一次&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二五號
申訴人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三重市00國小教師
臺北市000 電話: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三重市00國民小學
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言行失當,有損團體名譽」,記申訴人「申誡乙次」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六年0班級任導師。
二、 原措施學校因認申訴人具有下列事由,而予以記「申誡乙次」:
﹙一﹚91.12.04申訴人無意間發現兩位女生交換日記閱讀,其中學生000之日記記載老師之壞話,感到不受尊重,非常氣憤,當眾辱罵二位學生,並以日記本連續拍打0生之頭部至髮箍掉落地上,二生當場哭泣,0生返家後覺得頭暈想吐,經家長詢問後,引起家長不悅。
﹙二﹚91.12.05申訴人向教務主任舉證並說明學生寫日記罵老師一事,表達憤怒之情。之後,家長蒞校表達孩子在日記中罵老師是錯誤行為,但申訴人不應將日記公佈,並打學生頭部,致學生頭暈想吐,冀其就此提出交代,否則前往醫院驗傷。
﹙三﹚91.12.060母表達申訴人無解決誠意,申訴人並要0生轉達0生不用轉班,最好轉學,讓0母更加生氣,除帶0生到臺北醫院驗傷,另上「縣民開講」投書﹙編號:000主題:無力的母親﹚,強調申訴人一定要道歉,否則0生不上學、不轉班或轉學,如果申訴人公佈孩子之日記,一定到法院提出告訴。當學校將家長投書影本與診斷書交給申訴人,並請其處理後,其覺得受到委屈與侮辱,情緒不穩,立即電告督學、教育局長未果;另電縣長室表達不滿。
之後,申訴人先擬投書之文稿,請學生協助電腦打字,並向全班學生表達其委屈與不滿,認為家長不應該上網投書,要求全班學生支持老師,及每一位同學口述內心對0生的想法後輸入電腦,並上傳「縣民開講」﹙編號:000主題:悲哀的老師﹚原未署名,經瞭解係申訴人的投書。
﹙四﹚91.12.09原措施學校再次在「縣民開講」發現同一封投書,但有具名「000」﹙編號:000主題:心聲﹚。
三、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言行失當,有損團體名譽」,記申訴人「申誡乙次」。
四、申訴人對此表示不服,依法爰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 首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四︶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查本件申訴案中,關於體罰學生部份,據原措施學校之派員及申訴人雙方在本會之陳述內容,並參照卷附資料觀之,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係在於﹁申訴人當時除了辱罵該班二位交換日記閱讀之學生外,並使用學生所用之紅色直行版筆記本,敲拍學生000之頭部。﹂。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兩者均為明定教師管教學生時應採取之適當措施,惟並未包括體罰學生之方式在內;且據教育主管機關三令五申,明令嚴禁體罰學生之規定觀之,申訴人雖因學生於日記中書寫辱罵師長、同學字句,有違尊師重道、班級和諧:::等緣由,以致當場一時氣憤而有此一敲拍學生頭部舉動,縱屬人之常情,雖情堪憫恕;惟倘此交換日記僅止於該二位學生之間傳閱,並未到處散播、攻訐,實仍以採取上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所規定之適當管教措施為宜,然申訴人卻捨此適當管教措施不為而逕予學生以體罰,此一不當作為,於法有違,合先敘明。又據原措施學校事後查訪、申訴人事後詢問該生及經本會於評議時質詢學校之結果,申訴人此一體罰學生之舉動並未造成嚴重影響該生身心之健康,是故,原措施學校亦未據此逕依上述﹁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款第四目之規定,予以申訴人﹁記過﹂之懲處,其認事用法,值堪肯定,於此一併敘明。
二、 次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查本件申訴案中,關於上網﹁縣民開講﹂部份,經本會於評議時,質詢申訴人關於91.12.6接連二篇﹁縣民開講﹂之全文︵含下面學生表達不滿部份︶,申訴人是否曾看過?申訴人原先之答覆為:沒看過、是主任拿給我時我才知道:::。後經本會追問,既然申訴人自己署名其上,竟然沒看到上面的內容之合理性後,申訴人又堅稱是學生自己上傳的。再經本會質疑,既然投書是申訴人請學生打的字,而打字的目的是老師要求學生支持老師,:::後,申訴人先辯稱說:那天沒看過。之後,因禁不住本會一再追問之下,才據實陳述其係在學生放學後才看到,且亦認同學生所寫之內容有些非常不恰當。申訴人並辯稱發現此錯誤後,雖有請原先幫忙打字的學生將不妥部份刪除,但學生說又不會怎麼樣;且申訴人並質疑此不妥部份是有心人把它存下來的。按申訴人之陳述,原係希望藉由班上同學之留言勸導000回校上課,然學生所為卻反是;而申訴人既明知學生此一作為不當,係肇因於自己向全班學生表達委屈與不滿,認為家長不應該上網投書,進而要求全班學生支持老師,及每一位同學口述內心對0生的想法後,所產生之負面效果而引起,然卻徒以自己不懂電腦、不熟悉電腦操作程式、::::以為卸責之詞,並未積極尋求其他解決途徑,以免外界不知情者之誤會,認為該校老師對學生問題係運用此方式處理,業已損及學校名譽。按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此為法律上不可或免之義務,然申訴人就此情事於學生上網過程中,既未全程督促、輔導與管理於前,於發現重大瑕疵後,更未積極採取進一步防止損害發生與擴大之有效作為,難謂無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實具有期待可能性之可歸責之事由,而有值得非議之處,申訴人此一作為核與上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不符,於此併予敘明。
三、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應認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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