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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1, 08:10 AM   #1
tp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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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北縣教申(四)字第28號(不服縣府撤銷超額教師介聘申請&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二八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民小學資源班教師
臺北縣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申訴人不服被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撤銷本學年度超額教師介聘之申請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申訴人持有國民小學普通科合格之教師證書,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經縣內調動進入本縣00國小擔任級任教師。
二、申訴人於八十七年任教於00國小身心障礙資源班,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取得特殊教育學士學位,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取得國小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智能障礙組教師證書。
三、申訴人本年度經00國小教評會同意,提出自願超額教師申請調動,但在四月二十五日超額結果公佈會議時,特教課、學管課以申訴人資格不符,撤銷申訴人超額介聘申請,以00國小000老師遞補志願超額分發。


理由
一、本縣超額教師之輔導介聘係依據「臺北縣政府辦理所屬公立學校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介聘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介聘要點」於92年3月20日完成修正,所以91學年度本縣超額教師介聘依新修正之「介聘要點」辦理洵屬合法。
三、依「介聘要點」『三、超額教師之產生
(二)超額教師之認定
2、國民小學應先確認全校總額是否超額,倘有超額,再以「普通科」、「特教科」分別計算,若特教班沒有減班則具專長之特教教師不列入超額教師。同時具備二科以上資格者,得擇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將依其資格,調入有相關缺額之學校 。』
上開(二)之2前段規定『國民小學應先確認全校總額是否超額,倘有超額,再以「普通科」、「特教科」分別計算,若特教班沒有減班則具專長之特教教師不列入超額教師』,依法條之文理解釋,亦即是即使全校總額有超額,但特教班只要沒有減班則具專長之特教教師就不符合超額教師之認定。
同條後段之『同時具備二科以上資格者,得擇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將依其資格,調入有相關缺額之學校 。』解釋上是指已經符合超額認定之教師,同時具備二科以上資格者可以擇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將依其資格,調入有相關缺額之學校。
申訴人認為既然本身已經具備二科以上資格當然可以擇一科別提報,對於「介聘要點」之本意有所誤解,因申訴人所服務之特教班並沒有減班,申訴人已不符合超額教師之認定,既非超額教師,當無此規定之援用;亦不得依「介聘要點」參加超額教師之介聘。
四、超額教師之分發旨在保障學校因減班導致聘任過多教師,協助其轉任至他校服務之機制,並非滿足教師恣意調動之權利,本縣教師應一體遵循「介聘要點」之規定並配合辦理,超額教師之介聘始能順利進行,非超額之教師如需調校,還請循縣內、縣外介聘或教師之甄選管道辦理,始較適當。
五、本「介聘要點」有關超額教師之認定部分,解釋上易造成誤解,縣府宜將此規定做更明確之修正,以避免適用上之誤解與困擾。
六、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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