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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1, 08:11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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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29-1號(言行不當損害教育人員聲譽致大過一次&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二九-1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高中教師
台北縣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高中
申訴人不服被臺北縣立00高中以言行不檢,長期胡亂指控,辱罵恐嚇同仁,並行諸文字,致損害教師聲譽,造成教師身心傷害,影響教學及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核予記大過處分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申訴人係台北縣00高中(以下簡稱該校)之老師。
二、申訴人長期以來,認為學校多位同仁對其有性騷擾情形,並與部分同仁相處不睦,故常以書信方式與他人溝通 ,甚至於將溝通書信字條張貼於學校辦公室公佈欄,在溝通的書信當中常有「邪惡」、「無德」、「貪婪」、「報應」、「劣等動物」等字眼,此有申訴人親筆所寫書信字條可為證。
三、學校15位同仁聯名向校方投訴,認為申訴人最近一、二年來經常不定期以激動且帶著辱罵的字眼來攻擊老師,如針對女老師辱罵「不要臉」、「無恥」、「BITCH」、「肥豬」、「豬」針對男老師辱罵「無恥」、「下流」、「卑鄙」、「骯髒」;共同的字眼「你會下地獄」、「你會有報應」。
四、校外美髮店000小姐向校方投訴,申訴人寫字條說0小姐如何一個「貪」字了得,並說會有報應,有字條為證。
五、申訴人自承曾對同仁000低聲罵「bitch」但申訴人認為只是偶發事件,且僅有一、二同學聽聞。
六、00高中以申訴人違反「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或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者」建請縣府核予申訴人記大過一次。
七、縣府以92年5月19日北府人二字第0920333666號令核予申訴人記一大過在案
八、申訴人希望獲得之補救是:撤銷大過處分


理由
一、原措施學校臺北縣立00高中以「言行不檢長期胡亂指控,辱罵恐嚇同仁,並行之文字致損害教師聲譽,造成教師身心傷害,影響教學及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之獎懲事由,向縣府呈報建請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核予申訴人記大過處分。
二、 依社會情感解釋所謂「言行不檢」是泛指涉及賭博、聲色場所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法或違反社會倫常之行為,申訴人長期以來因自覺受同仁性騷擾之迫害,以致與同仁之間的相處頻生緊張,在自我情緒管理及人際之間的溝通確實欠佳,但若因而即認為申訴人行為不檢則略嫌沉重,且同事間不和諧之相處即認為有損害到教育人員聲譽,也有著擴大誇大解釋之可能。
三、 本會雖認為申訴人與人相處之一些不當行為尚不足以認定有行為不檢,更不至於因而損害教育人員聲譽,然申訴人在校園中與同仁相處常出現激動而不當之情緒表達,造成校園中多位同仁人人自危,甚至於不知如何與申訴人溝通或相處,嚴重影響到學校同仁之教學情緒,並擾亂到校園應有的和諧秩序,情節堪稱重大,故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違反紀律致「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者」核予申訴人記大過一次,洵堪為適當之處分 。
四、 現今社會實際境況,身為教師雖只是職業的一種,行為舉止除了符合社會期待之外,更因為身在校園之中,處於眾多身心尚未成熟的學生當中,教師日常言行舉止談吐之間,對學生常有典範作用,此為教師日常言談所不能不特別注意之處,申訴人與同仁相處常有不當言詞,甚至於不知避諱學生在場,如罵同仁「BITCH」時旁邊有一二學生聽聞(申訴人自述),乃為非常不適當之行為 。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十  月  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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