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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26, 01:19 PM   #1
林莉婷
本會人員
 
註冊日期: 2010-03-01
文章: 22
[其他]北縣教申(六)字第97009號(不服被提列為97學年度超額教師&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09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
住居所:○○○○○○
原措施學校:臺北縣○○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提列申訴人為97學年度超額教師,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國小附設幼稚園原有2班,教師4名,97學年度,縮減1班,縣府97年5月2日以北教幼字第0970326395號函核定該幼稚園超額教師2名。
二、○○國小附設幼稚園,96學年度有申訴人及游○○老師2人辦理留職停薪,2人均在97年7月31日期限屆滿,申訴人並於97年5月12日提出留職停薪育嬰假延長1年之申請。
三、原措施學校在97年5月14日召開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協調會,會中決議游○○老師及申訴人2人為97學年度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對象,並請申訴人及游師依規定配合相關作業事宜。若2位教師需要續請育嬰假,可至新服務學校再行提出。97年5月20日及97年5月29日原措施學校教評會並確認上開決議。
四、申訴人目前超額介聘到○○國小附設幼稚園,並續請育嬰假在案。
五、申訴書意旨略以:
(一)本人留職停薪請假期限原為98年7月31日,因本人聘書到期日為97年7月31日,乃配合聘期更改為97年7月31日,但本人於97年5月12日遞出97學年度育嬰假留職停薪續假申請,卻被學校以本人已被核定為超額教師為由,拒絕受理。
(二)學校拒絕本人依法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顯然不符合「公務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三)依「台北縣政府辦理所屬公立學校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規定,對於育嬰假留職停薪之教師,應排除列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希望獲得之補救:
原措施學校核定申訴人為97學年度之超額教師決定,顯不符規定,應予以更正。
六、原措施學校說明略以:
(一)申訴人在本校之聘約有效期限至97年7月31日止,依據台北縣政府91年3月19日北府人二字第0910119293號函說明二、(一)略以「……教師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其期限仍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
(二)本校接獲縣府97年5月2日北教幼字第0970326395號函核定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2名,立即配合辦理,在5月9日前由幼稚園莊主任聯絡其餘3位老師告知超額情形,並協調是否有教師自願超額?結果並無教師自願超額,乃依台北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規定第4點,依優先順序輔導介聘,申訴人乃係依此規定列入超額輔導介聘教師並經本校教評會審議決議。
(三)台北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本是保障教師工作權,超額教師應有權益均獲保障,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可至達成介聘之學校提出申請,其權益並未受損。

理由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有關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係依據97年2月12日北教國字第0960776810號函修正公告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辦理,合先敘明。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含公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育嬰假,任職服務之機關不得拒絕,申訴人96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在原措施學校留職停薪育嬰假1年,經超額介聘至○○國小附設幼稚園後,97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獲准延長1年留職停薪育嬰假。申訴人留職停薪育嬰假之權益,並未因超額介聘而受損。
三、申訴人主張原向學校提出申請留職停薪期限是98年7月31日,只是因為學校人事主管指示育嬰停薪請假必須配合申訴人聘書日期(95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才變更為97年7月31日。查原措施學校人事主管此項要求係依據臺北縣政府91年3月19日北府人二字第0910119293號函辦理,堪稱合法且適當之行為。
四、申訴人於97年5月12日提出97學年度育嬰假留職停薪續假之申請,依臺北縣教育局97年5月26日北教幼字第0970376306號函說明三:「....97年5月12日向學校提出繼續育嬰留職停薪,爰依上開規定,學校應不得拒絕台端申請留職停薪。」依縣府來函指出學校不得拒絕申訴人留職停薪申請;但原措施學校於97年5月12日接受申訴人留職停薪申請後,以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在即及申訴人之留職停薪期限尚有2個月之久,暫不核准申訴人之申請,其行政作為,尚未可謂為不適當。
五、臺北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七、其他事項(一)超額學校………3、因非自願超額於近二年內已有超額調動之情形者,當年度已核定有案之服兵役、公假1年以上、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列入超額員額內核計,惟若留職停薪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8月1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理。」依此規定,留職停薪之教師原則上不列入超額員額,但例外是如果該教師即將期限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即可復職者,則可將其列入超額員額處理。申訴人留職停薪期限至97年7月31日,在客觀上,申訴人應屬於留職停薪期限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即可復職者,符合上開規定但書之要件,原措施學校將申訴人列入97學年度幼稚園超額教師員額,尚堪稱合法。
六、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林莉婷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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