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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31, 04:33 PM   #1
林莉婷
本會人員
 
註冊日期: 2010-03-01
文章: 22
[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7027號(不服考績4條2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稿)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27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立○○國民中學教師
住居所:桃園市○○○○○○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立○○國民中學教師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96年度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爰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申訴人為臺北縣立○○國民中學教師,並於96學年度擔任原措施學校英語教學暨七年級導師。
二、原措施學校因接獲學生家長反應申訴人「以金錢為誘惑」引導學生方式不正確、對班費支用情形有所質疑等,即於97年5月19日請家長到校溝通。該次會議中,家長針對申訴人提出數項意見:
(一) 金錢價值觀及班費處理部份:
1、為求學生提供小道消息,竟以金錢為鼓勵,甚還花錢請他班學生來打掃本班負責之外掃區;
2、請學生吃牛排,最後卻要學生還錢;
3、設置班級獎學金卻無完善制度,致學生不明白亦有不公等情事;
4、繳數學作業30元,但全班都未領到,還把學生叫來問「哪一個家長討厭老師?」;
5、班費處理明細不清等情事。
(二) 教學、班級經營及學生訓輔部份:
1、上課秩序混亂;
2、申訴人言行不當,針對學生個人表現會公開在班級中有所評價;
3、對於學生聯絡簿所詢問題不予回應,只打勾加Great,還說沒興趣看;
4、未制止男同學在教室內打球;
5、針對第八節課對學生的要求僅止於「只要安靜10至15分鐘,其它時間即可自由活動應付到就好」;
6、訂講義叫學生直接將後面答案抄到前面來、對班級學生說「喜歡就轉去○○○班或社會老師班級」等情事。
(三) 親師溝通部份:對於園遊會活動,申訴人不處理,叫家長自行集資,連分組等事都不處理,最後還是該班自然科老師協助處理。
三、原措施學校轉交家長97年5月19日之意見紀錄,請申訴人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家長所提出之各項意見,申訴人所為之說明如下:
(一) 金錢價值觀及班費處理部份:
1、並未花錢請他班學生來打掃本班負責之外掃區;
2、三好獎學金是「口說好話、心想好意、手做好事」,並且持續一段時間即可得到;
3、和學生約法三章才請吃牛排,但下學期因有學生上課態度挑釁,說老師賄賂收買學生,為制止傳言,便表示「既然不遵守規定就還老師錢吧。」有三人還錢,但有在全班面前說「老師請客絕對有誠意,還錢的人,會在國三畢業時掛號寄給你。」
4、班費擬請班親委員接手,以示清白;
5、書商多列一本數學講義30元,多付之費用納入班費,有在班上告知同學。
(二) 教學、班級經營及學生訓輔部份:
1、英語課的規定:「要說話一定要舉手,起立、立正、再發言。」目前英語課秩序有在改進,也一直努力希望學生能認真唸英語。
2、有宣導在教室不可打球(附聯絡簿記載為證);
3、聯絡簿10個Great可換一份神秘小禮物,是輔導理論的代幣制;
4、因為「英講」是額外補充,上課有說明「讀的方法」:(1)先做文抄公;(2)再做背多分;(3)就是考試贏家。
(三) 親師溝通部份:本人有處理園遊會事宜,聯絡簿有貼,大概您的小孩聯絡簿沒給您簽名吧?請記得每天要看聯絡簿,有意見可以溝通,請電0922-408-569(班上很多同學聯絡簿不給家長簽名,我每天催交,有人也不交)。
四、 原措施學校因申訴人批改考卷評分標準有疑異、親師溝通不良及班級經營相關情事,於97年10月14日召開97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以上開因素,認其未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之規定,決議考列申訴人96學年度年終考核四條二款。
五、 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六、 申訴人之申訴理由略以:
(一) 針對96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原因,不能接受。
(二) 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1、 希望能還原班費真相。
2、 段考中翻英評分的合理化,還我公道。
3、 希望「下導師」的考績,能在97學年度列四條二款,而不是在96學年度。
五、原措施學校之說明略以:
(一)申訴人96學年度擔任學校英語教學並兼任七年級導師期間,有關教學及訓輔工作經察,未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2目之規定,故考列四條二款。相關具體事實及本校處理情形如下:
1、批改考卷評分有問題:接獲學生及家長反應申訴人批改試卷評分有疑義,其間經教務主任及校長口頭告知,請其留意並建請改善,申訴人未接受並改善之,致親、師、生皆對其成績評量有所質疑。
2、親師溝通不良:
(1)家長反應申訴人「以金錢為誘惑」,引導學生之方式不正確、獎勵學生後再叫學生還錢、鼓勵學生當偵探、班費支用情形有所疑義,並表示申訴人難以溝通。
(2)原措施學生於97年5月19日敦請家長到校溝通,了解家長質疑處,書面轉知申請人提出說明。申訴人提出書面說明外,亦重提班費收支明細請學生賴○○、鐘○○、及許○○等三生家長確認之。班費疑義之後再無接獲家長之疑義,惟申訴人與學生及家長之溝通,確實有欠圓滿。
(3)申訴人確有鼓勵學生當「007情報員」向其報告。
(4)申訴人請學生吃牛排後,又向學生要錢回來。
3、班級經營有待改進:
(1)學生向輔導老師反應班級上課秩序混亂,影響學習。
(2)家長反應申訴人上課秩序混亂,申訴人無法維持班級秩序,致學生無法安心學習。
(3)學校處理情形:輔導老師請學生自我約束並作成輔導紀錄,亦曾當面告知申訴人留意班級秩序管理問題。此外,查聽家長提出之申訴人上課光碟,班級秩序混亂,申訴人雖有制止,完全未能維持基本秩序,此與學生及家長反應班級秩序混亂情節相符,申訴人亦曾反應學生上其課時太吵,惟該班其他教師授課之秩序並無問題。本於協助申訴人之立場,學校除多方與家長溝通,並確實提醒申訴人改進教學訓輔方式,惟申訴人似仍無法維持其上課秩序。
(二)本案經綜合考量,申訴人雖經功過相抵,惟仍未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經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97年10月14日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決議考列申訴人96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

理由
一、 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可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討論教師年終考核時,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充份討論,以進行相關考核事宜,合先敘明。
二、 原措施學校於97年10月14日召開「9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針對申訴人96學年度之年終考核進行討論,亦通知申訴人列席,惟申訴人認其教學16年來,從不曾被要求出席考核會議,頗感訝異,故而請假不出席。經各單位主管提出相關說明,委員會針對申訴人之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充份討論,決議核予申訴人96學年度年終考核四條二款。
三、 綜上論結,本件申訴案以程序審查終結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03月2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林莉婷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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