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臺北縣政府各級學校辦理班級暨班群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臺北縣政府各級學校辦理班級暨班群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特字第 093042090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1 一、為促進本縣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班級暨班群校外教學 (以下簡
稱校外教學) 之實施,鼓勵教師整合文化、藝術、鄉土、生態等資源
,轉化為教育現場教材,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提高教學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2 二、校外教學係教師配合課程教學之需要,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概念,
辦理活動前應向學校提出申請。
3 三、為避免校外教學流於玩樂性質之活動,實施內容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 結合本縣藝術與人文教育之「學習路線」,納入學校校外教學探索
課程。
(二) 推動學校與社教場館策略聯盟,鼓勵學生認識及運用場館資源。
(三) 配合「社區有教室」方案課程,進行社區踏查活動。
(四) 參加「校際文化交流活動」,分享與觀摩學習他校特色。
4 四、教師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
場館規模及教學資源等妥適規劃校外教學。
5 五、辦理校外教學前,教師應取得家長同意 (如附件一) 並告知家長活動
內容,學生如因故未能參加,學校應妥適安排,並不得拒絕家長送學
生到校。
6 六、學校行政處室應依「班級暨班群校外教學申請暨工作分工表」支援教
師辦理校外教學相關行政事宜,並指派職工人員辦理會簽工作 (如附
件二) 。
7 七、教師及家長代表應於校外教學行前實施學童安全教育,另是否實施行
前勘查活動,得視活動目的地、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8 八、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學校校外教學實施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
9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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