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68號(班級經營欠佳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六八號
申訴人 ooo 女
民國o年o月o日
身分證字號ooo
臺北縣立oo國民中學教師
臺北縣ooo
電話(02)ooo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oo國民中學教師
不服臺北縣立oo國中對於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原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經申訴人提起申訴,因原措施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不合法,經本會以考核程序不合法議決申訴有理在案,原措施學校應重新辦理申訴人之年度成績考核,此合先說明。
二、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原任教於oo國中o年o班導師,因教學績效及班級經營欠佳,該班班親會共有三十位家長聯名以書面向學校表達十二點意見,並要求調整職務。
三、學生家長反應之意見諸如與申訴人無法溝通、向家長推銷健康食品(諾麗果汁)、上課學生聽不懂、學生成績低落平均比其他老師任課班級差距二十幾分、不當言詞批評學生、常利用上課時間談論無關課程內容之事、體罰學生打手心(此事申訴人承認)
四、原措施學校因應家長之反應乃召開專案行政會議,決議督促申訴人改善教學技巧及不當之行為,否則將予調整職務並列入年終考核。
五、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重新召開對申訴人之九十一年之年度成績考核會議,認為申訴人在教學技巧及親師溝通方面仍未有改善,決議仍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六、申訴人對此表示不服,依法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公立學校教師年度成績考核係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依本辦法考列第一項第一款者必須同一學年度內完全符合第一款八目之規定、考列第二款者必須同一學年度內完全符合第二款六目之規定,無論是考列四條一款或二款則均屬優良教師。
二、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擔任oo國中o年o班級任導師,並擔任數學授課,學生反應聽不懂且成績遠比其他非申訴人授課之班級平均低落二十分、與家長之間的親師溝通不良、甚至於有體罰學生之情形,明顯未能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事宜,成績卓著………」第二目「訓導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之規定。
三、原措施學校按申訴人整學年度之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綜合考量,依本辦法考列申訴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毋寧謂為適當之考核。
四、據上結論,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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