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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1-20, 11:27 AM   #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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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一、有關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委員之組成,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一)有關成績考核會委員之組成,增列教師會代表1名為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惟如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得不置教師會代表。然經審酌新修正完成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係以評核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為任務,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如考量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代表之衡平性,可依票選機制衡酌委員人數;另查該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惟學校參加考核人數如未滿5人,未能依上開規定組成成績考核委員會,參酌該辦法第14條精神,由校長逕予考核;再學校如未設有「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等名稱之單位,其當然委員1職,由實際執行業務之單位主管(無單位主管時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擔任。(教育部94.12.16台人(二)字第0940145193C號令)
(二)本府因實施人事集中辦公制度,由專任人事同時兼辦多所學校之人事業務,其成績考核委員會「當然委員」,自以實際兼辦各該校人事業務之人事人員擔任。(教育部94年12月26日台人(二)字第0940004626號函)
二、審議教師成績考核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有關考核會主席得否參與表決,查「會議規範」第16條:「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及同規範第19條第1項規定:「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準此,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可否參與表決,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教育部95.01.25台人(二)字第0950001319號函)
三、考核委員會審核重點,應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象部分,例如教法是否優良、訓輔是否得法、服務是否熱忱、品德是否良好等方面詳實審議,對於考列4條1、2款者,務須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2項所列各目者始得為之。
(一)教師請公傷假一學年如合於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仍准參加成績考核,惟以全年度均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應列4條3款。如請公傷假未滿1學年,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教育部87.08.10臺(71)人字第27397號函)
(二)有關教師事、病假併計日數,應不包括因捐贈器官、骨髓之給假,爰教師請器官捐贈假未滿一學年,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教育部93年7月28日台人(二)字第0930098745號書函)。
(三)教師於學年度內遭停聘、解聘、不續聘者,如其於學年度內已連續任職達6個月以上而未滿1學年,其當年度自無須辦理成績考核(教育部88.12.04台(88)人(二)字第88145216號函),嗣經申訴撤銷原處分,並經原學校予以復聘,自可辦理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教育部89.07.26台(89)人(二)字第89090009號函)。
四、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適用對象,按該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一)所謂「滿1學年」應以月計,凡8月份到校至翌年7月仍在職者,均視為「滿1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教師於9月初(開學前)到職,經核定8月份起薪,至次年7月仍在職者,視為任職屆滿1學年,准予辦理成績考核(教育部76.07.13臺(76)人(二)字第31578號函)。另予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留職停薪服兵役人員依左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1.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2.教師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故經部隊驗退,於驗退離營之日起20日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報到者,其服役期間得予併計考核年資。
3.現仍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之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4.第1、3項人員之服役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其服役年資既已辦理成績考核,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五、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填造,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所列確實填寫,尤其「身分證統號」切勿錯誤。「現職」欄應填寫法定兼職名稱,如教師兼教務主任。
(二)「最高學歷」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碩士」、「大學」、「五專」、「三專」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人員,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薪至500,得逕行填寫為「研究所四十學分結業」。
(三)考核結果為4條2款及4條3款者,應於清冊「備考」欄註明原因。
(四)教師考核清冊檢附正本1份,副本2份,裝訂時,依序為公文、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清冊、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清冊,最後為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每一清冊應加封面。正、副本清冊內頁請加蓋騎縫章,正本封面加蓋學校印信,副本封面不須加蓋印信。
(五)依據93學年度前置會議決議:94學年度考核清冊之排序,將改採由P2K系統之排列順序(本俸+現支俸額+身分證字號)。為使復審作業能儘速完成,請同仁配合辦理:先在93學年度清冊上姓名欄內編序號,再於94學年度清冊正本之姓名欄用鉛筆註記93學年度的序號,以利復審人員對照。
六、對擬考列四條三款者(含法定原因或非法定原因),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0條規定於初核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將其出席情形載明於會議紀錄中;若未出席或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七、有關成績考核初、復審及收件作業,為配合集中辦公以簡化作業流程,其收件時間、方式及應附證件,請依所訂作業注意事項及復審日程表辦理。
八、各校教師成績考核經本府核定後繕造成績考核通知書,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教示文字,並請逕行更新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之人事資料,再依規定方式傳輸異動資料。
九、有關教師申請提供閱覽影印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應由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就其內容本於權責審認之。惟該會議記錄如有可公開或可提供之部分者,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應僅就該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教育部95.06.16臺人(二)字第09500864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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