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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2, 05:1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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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42號(教學及班級經營不善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42號
申訴人:○○○ 男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J○○○○○○○○○
服務機關及職稱:臺北縣○○市○○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臺北市○○區○○路○○段○○號○樓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為不服臺北縣○○市○○國民小學將申訴人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為由,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原措施學校認為申訴人擔任○年○班導師時,班級經營未能盡心盡力,以致發生同學間經常打鬧不休、時常將物品丟往樓下制止無效、教室髒亂不堪影響學生上課情緒、班級經營散漫師生應對失序等情形。
二、申訴人認為原措施學校校長利用考績會對教師進行不合理對待、推諉辦學之責、考績會成員男教師委員占少數且為行政人員對男性班導師有不公平對待之情形。另外校長對男性導師不合理對待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只針對男性班導師成績考核有意見,違反性別平等工作原則。
三、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申訴人主張其93學年度應考核第4條第1項第1款,則應符合上開規定所有條件。
二、經查,申訴人任教該班級時,曾有數起偶發事件,申訴人雖有處理但效果不彰,例如,對班上行為偏差兒童未能有效輔導管教,致屢次發生衝突事件,使家長感受到學生在校身、心受到威脅,因而要求轉班。學生行為失控,申訴人無法有效處理,家長感受到班級學習環境未受到保障。其他諸如學生於上課期間爬牆外出、運動會繞場學生僅有17人參與等等,核申訴人之表現,確難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稱:「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之條件,原措施學校考列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2款並無不當。
三、申訴人另指控原措施學校校長利用考績會對教師進行不合理對待、推諉辦學之責、考績會成員男教師委員占少數且為行政人員對男性班導師有不公平對待之情形。另外校長對男性導師不合理對待,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只針對男性班導師成績考核有意見,違反性別平等工作原則等語。經查,原措施學校於94年11月15日已依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重新改選成績考核委員,其票選方式、程序及委員組成皆符合辦法規定,申訴人徒言原措施學校校長利用成績考核委員會而有不公情事,並無具體事證加以證明,僅為申訴人臆測之辭,顯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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